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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處理程序依本中心與上櫃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管
    理股票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櫃契約第二條、外國
    發行人股票第二上櫃契約第二條及臺灣存託憑證櫃檯買賣契約第二條之規
    定訂定之。
    有價證券上櫃公司僅發行普通公司債券、金融債券、轉換公司債券、交換
    公司債券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券者,不適用本處理程序。
    為確保上櫃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應即時
    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特制定本處理程序。

  • 第二條

    本處理程序有關上櫃公司之規定於第一上櫃公司準用之。本處理程序第一
    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項、第六項及第十六條有關上櫃公司之規定,於第二上櫃公司
    準用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母公司及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本處理程序所稱重要子公司,係指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二
    條之一第二項及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金融機構財務報表相關規定第五條規
    定之重要子公司。
    本處理程序所稱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資產負債表中
    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本處理程序所稱暫停交易,係指本中心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於特定期間
    停止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以待其依本處理程序辦理相關訊息之公開暨
    說明。
    本處理程序所稱恢復交易,係指本中心主動或依上櫃公司申請恢復其上櫃
    之有價證券交易。

  • 第三條

    上櫃公司應建立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包含發布重大訊息之評估程
    序、陳核紀錄之保存,及違失處置等相關制度。
    上櫃公司於依本處理程序公開訊息之前,不得對外公布任何消息,以確保
    資訊之正確性及普及性。
    上櫃公司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應詳述發生事實、原因、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
    、估計影響金額及因應措施,其應行發布之具體內容依本中心申報格式為
    之。公司發布之重大訊息與向外界及媒體說明之內容應一致,且不得有偏
    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之發言,或提供尚未確定之消息,或與事實不
    符之資料。
    上櫃公司代表於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時,應依前項規定內容詳述之,
    並準備相關書面資料。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發布重大訊息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申報期限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上櫃公司對於已發布之重大訊息,其後續事件發展如有重大變化,應依原
    申報條款即時更新或補充說明相關內容。

  • 第二章  重大訊息
  • 第四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母公司或子公司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後
      之清償註記、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
      、其他喪失債信情事、母公司發生重大股權變動情事;或上櫃公司股
      票依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
      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櫃或回復原狀者。
    二、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假扣押、
      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或公司董
      事長或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
      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因犯貪汙、
      瀆職、詐欺、背信、侵占之罪經起訴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或部分停工、公司廠房或主要設備出租、全部或主要
      部分資產質押者,對公司營業有影響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
      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六、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或其代表人、獨立董事、自然人董監事
      、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設立功能性委員會之成員於委(選)任及發生變
      動、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或獨立董事均解任者、第一上櫃公司
      之董事會成員或獨立董事於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席次未達對第一上櫃
      公司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要求者。
    七、非屬簽證會計師事務所內部調整之更換會計師者,或第一上櫃公司於
      與主辦推薦證券商訂定之委任契約存續期間終止或變更受委任主辦推
      薦證券商。
    八、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重要營運主管(如:執行長、營運長、行
      銷長、策略長、及相當等級者)、財務主管、公司治理主管、資訊安
      全長、會計主管、研發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等人事變動或第一上櫃公
      司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發生變動者。
    九、變更會計年度、董事會決議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規定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或公告申報之會計變動資訊、或向主
      管機關申請會計變動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
      品開發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
      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董事會決議減資、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
       散、增資發行新股、減資及現金增資基準日、發行公司債、發行員
       工認股權憑證、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其他有價證券、私募
       有價證券、每股面額變動、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資
       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
       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未於同一日召開、決議
       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
       法召開或任一方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議案者;或董事
       會決議合併後於合併案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
    十二、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其日期、
       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公開資訊觀測
       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十三、董事會決議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財務預測資訊不適用或更正或更新
       前揭財務預測資訊;已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公司如有下列任一情
       事之差異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及實
       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
       (一)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與最近一
          次公告申報之綜合損益預測數差異情形;
       (二)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預測數差異情形
          ;
       (三)公告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實際數與年度終了後一個
          月內公告申報之自行結算綜合損益差異情形。
       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有關前開實收資本額千
       分之五部分改以淨值千分之二點五計算之。
    十四、董事會決議發放或不發放股利,或股利分派經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
       有所變動,或決議股利配發基準日,或除息公告後變更現金股利發
       放日或逾現金股利發放日仍未發放者。
    十五、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直接或間接進行投資計畫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
       百分之二十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股
       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六、現金增資或募集公司債計畫經申報生效或追補發行後,及私募有價
       證券計畫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後,嗣因董事會決議有所變動者。
    十七、董事會決議或接獲召集權人通知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之召開日期
       、召開方式、召集事由及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期。
    十八、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重要決議事項。
    十九、公司發生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掏空資產等重大事件;或遭
       依法執行搜索者;或董事長、總經理遭羈押或通緝者。
    二十、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上櫃公司或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取得或處分資
          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第三條資產之適用範圍且有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各
          款所規定應辦理公告申報情形者,惟屬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外
          :
          1.已依本項第十一款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告
           者;
          2.已依本項第二十四款辦理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公告者
           ;
          3.屬每月十日前申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者;
          4.取得或處分各類公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
           三個月內到期保本理財商品者。
       (二)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未實現損失占淨值百分之三
          以上之情形者。
    二十一、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
        ;或公司知悉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
        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且經理人或董事從事之
        投資或營業屬大陸地區事業,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
        )許可之情事者;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動者。
    二十二、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五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
    二十三、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二
        十二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二十四、上櫃公司或其子公司取得或處分私募有價證券者。
    二十五、公司與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個體(個別)財務報告總銷售值或進貨
        金額達百分之十以上之主要買主或供應商停止業務往來者。
    二十六、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或其他重
        大情事,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者;
        (二)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污染相關
           許可證者;
        (三)單一事件罰鍰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者;
        (四)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
           之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櫃公司,經主管機關廢
           止其許可或因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票
           券金融管理法、證券暨期貨等相關法令經主管機關處分。
           但處分種類為糾正或限期改善,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二十八、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
        重整或其他類似情事;公司背書保證之主要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
        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二十九、上櫃公司年度例行申報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容變更重新辦理
        申報公告,或取得會計師出具之「內部控制制度審查報告」者。
    三十、上櫃公司未依規定期限公告申報財務報告;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
       誤或疏漏,有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或重編者;公
       告申報之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
       性之查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出具無保留結
       論以外之核閱報告者,但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
       非重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
       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惟前開非重要子公司若
       係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其期中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
       計師查核或核閱。
    三十一、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但屬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
        項上櫃公司應代為申報重大訊息者,不適用之:
        (一)財務報告提報董事會或經董事會決議,但已依本款第二目
           規定發布重大訊息且內容一致者,不在此限;
        (二)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
           三條之七經董事會通過年度自結財務資訊者;
        (三)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董事會召集通知者;或前開
           事項有變更者。
    三十二、上櫃公司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後,於保管期間屆滿前,因法
        院之執行命令或其他原因被領回,致集中保管比率不足時。
    三十三、有我國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公司股
        權變動之事由並收到通知者。
    三十四、董事或監察人之一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者;
        或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或緊急處置,致董事會無法
        行使職權者。
    三十五、公司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報
        之事項。
    三十六、上櫃公司因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有下列情事者:
        (一)辦理資本變更登記完成;
        (二)通過預計換股作業計畫;
        (三)嗣後有未依原預計換股作業計畫執行者;
        (四)公司公告財務報告時,若因辦理減資或每股面額異動其舊
           股票尚未完成換發新股作業,致實際流通在外之舊股票股
           數與公告申報最近期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數不一致者;
        (五)上櫃公司因分割須辦理減資換股作業,且分割受讓公司非
           屬上市(櫃)公司者,應於恢復交易日三個營業日前,公
           告申報被分割公司和分割受讓公司分割基準日前一日自行
           結算或經會計師確信之股本、淨值及每股淨值,與最近期
           經會計師簽證(核閱)之每股盈餘等資訊。
    三十七、初次申請上櫃公司有出具承諾書且嗣後無法履行承諾者;未於上
        揭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正作業者。
    三十八、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應行公告申
        報之事項或於接獲公開收購人申報及公告之公開收購申報書、公
        開收購說明書及相關書件等有關收購通知之訊息。
    三十九、(刪除)
    四十、經本中心依本處理程序公告暫停或恢復交易者。
    四十一、投資控股公司所持有之被控股公司家數有增減變動者。
    四十二、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或前開事
        項有重大變更者。
    四十三、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規定,辦理對關係人之捐贈
        或對非關係人之重大捐贈者。
    四十四、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就該委員會會議或獨立董事就
        董事會之議決事項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
        設置審計委員會之上櫃公司,董事會之議決事項,未經審計委員
        會通過,而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者;董事會通過之
        薪資報酬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者。
    四十五、全體董監事放棄認購該公司現金增資股數達得認購股數二分之一
        以上,並洽由特定人認購者。
    四十六、上櫃公司持有其已上市(櫃)子公司之股份逾該子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七十者;或上櫃公司其已發行股份總
        數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七十為另一已上市(櫃)之公司持有者。
    四十七、上櫃公司已提出股票轉上市買賣申請因故自行撤件者。
    四十八、上櫃公司於海外發行有價證券者,對海外上市地申報之各期財務
        資訊,有海外財務報告因適用兩地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異調節者
        ;或第一上櫃公司之財務報告未依主管機關認可之一般公認會計
        原則編製者,其採用之會計準則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一致之差
        異項目及影響金額,暨簽證會計師對前述項目所表示之意見。
    四十九、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五條之二十六情事者。
    五十、上櫃公司年報有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規
       定編製,而經本中心函請補正之情事者。
    五十一、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條之一規定,降低對重要子公司直接或間
        接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於三年內累積達百分之十以上或喪失
        控制力者,或符合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條之二第七項規定者。
    五十二、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八條之二規定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者,各有
        關事項之決議內容;或子公司於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有下列事
        項之一者:
        (一)送件申請掛牌交易;
        (二)知悉前目審查之結果;
        (三)經同意掛牌交易者,上櫃公司及子公司因掛牌所出具之承
           諾事項後續於海外證券市場公告之內容。
    五十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有前項第一款所稱發生存款不足之退票情事,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迄前月
    月底尚未清償註記之退票發生日期、張數、金額、往來銀行及本月份之現
    金預算表暨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其他喪失債信
    情事如為所發行到期之普通公司債、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依
    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之公司債無法償還者,應於每月十日前
    輸入前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及本月份之現金
    預算表暨前月份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另有無法如期償
    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或
    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私募之公司債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
    月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及與債權人協商情形及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
    暨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有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者,如其
    對象係屬外國公司,上櫃公司應就合併、收購或受讓外國企業之決議、過
    程及方法,即時、完整並正確輸入相關訊息。
    有第一項第三十二款之情事者,應於本中心函知該公司補足其所領回之股
    票期限屆滿之次日內,輸入補足股票之數額及日期。

  • 第五條

    第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一、有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訂情事者。
    二、第二上櫃公司依所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規章之規定應同時申報之重大
      訊息情事者。
    三、有本中心業務規則第十二條之六規定關於其本身之情事者。
    四、第二上櫃公司章程變更或資本增減者。
    五、第二上櫃公司特別股或公司債之發行、期滿或買回,得轉換股份之公
      司債依其規定核給股份之情形者。
    六、第二上櫃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保管機構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存託機
      構變更者。
    七、第二上櫃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之質押、出租、出售或報廢者。
    八、第二上櫃公司遭受重大災害致部分或全部產品之減產或停產者。
    九、第二上櫃公司暨其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存託機構、或保
      管機構之重要訴訟及稅務處分案件之進行及終結,暨依法進行公司重
      整、破產或清算程序者。
    十、第二上櫃公司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或其直接、間接控制之
      旗下各層附屬子公司有本項第六款至第九款所訂情事,而對其財務或
      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十一、第二上櫃公司之發起人或董事之行為,依所屬國法律規定與外國發
       行人負有連帶損害賠償之責任者。
    十二、第二上櫃公司股東會之決議為所屬國法院依法撤銷或宣告無效者。
    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之營運
       有重大影響者。
    十四、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會決議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讓或
       受讓、解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受讓之公司嗣後因故無法召開股東會或經任一方否決者;或
       董事會決議合併後於案件進行中復為撤銷合併決議者;或其董事會
       決議分割或股利分派,致其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持有人無償取得
       他公司股份者。
    十五、櫃檯買賣之外國股票或臺灣存託憑證之掛失、除權判決或經法院為
       扣押及假扣押或其持有人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有足以影響該櫃檯
       買賣有價證券之行情者。
    十六、第二上櫃公司或其發行之有價證券經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級有所變動
       者。
    十七、第二上櫃公司辦理有價證券之私募或私募計畫之變更者。
    十八、國內、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投資人提供訊息有足以影響該櫃檯買
       賣外國股票、臺灣存託憑證、外國普通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
       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行情者。
    十九、第二上櫃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法人董監事、獨立董事、財務會
       計主管、內部稽核主管、簽證會計師、複核會計師或訴訟及非訟代
       理人之變動。
    二十、第二上櫃公司之會計師如有主動終止或無法執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
       簽證工作之情事者。
    二十一、第二上櫃公司與存託機構簽訂之存託契約遇有修正對股東權益有
        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二十二、第二上櫃公司決議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買回期間屆滿或執行完畢
        ,及買回臺灣存託憑證累積達已發行臺灣存託憑證總數百分之二
        或在外流通單位數未逾六百萬單位。
    二十三、第二上櫃公司召開、受邀參加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之說明會
        ,其日期、時間、地點及相關資訊,或以其他方式發布尚未輸入
        公開資訊觀測站之財務業務資訊。
    二十四、第二上櫃公司有無法如期償還到期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外國普通
        債券、外國轉換公司債或外國附認股權公司債者。
    二十五、第二上櫃公司未依原上市地規定期限申報財務報告者;公告申報
        之財務報告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繼續經營能力存在重大不確定性之
        查核或核閱報告、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報告或無保留結論以外
        之核閱報告者,但依原上市地法令規定,或期中財務報告因非重
        要子公司或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及相關損益金額係採未經會計師查
        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計算,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
        報告或保留結論之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二十六、第二上櫃公司主動發布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
        者。
    第二上櫃公司向其原上市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提交之文件及資
    料,應同時提交本中心。
    第二上櫃公司辦理重大訊息之申報,得委託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人以
    網際網路連線方式向本中心辦理申報重大訊息。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二十四款之情形者,應於每月十日前,輸入前月
    月底尚未償還之金額、數量、與債權人協商情形、本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及
    前月份之現金預算表執行情形,至償還完畢為止。

  • 第六條

    上櫃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除第四十款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一小
      時內輸入外,餘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
      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
      響上櫃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三、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
      ,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外,其餘
      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且
      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
    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
    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
    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式為
    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另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
    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
    發布。第一上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重大訊息申報。
    上櫃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其他
    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
    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
    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次召開股東常會時
    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遇有第四條第
    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
    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
      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者。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
      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
      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
      十億元以上者。
    四、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
      億元以上者。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
    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
    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
    ,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
    報系統。
    第二上櫃公司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
    ,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函詢及答覆內容副
    知本中心。

  • 第七條

    如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註明為「子公司」應申報之情事,上櫃公司應代
    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子公司申報之。
    上櫃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重要子公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
    款情事者,視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上櫃公司應代為申報之。
    上櫃公司屬投資控股公司及金融控股公司者,除需代重要子公司申報重大
    訊息外,其下列子公司亦須由上櫃公司依規定代為申報重大訊息:
    一、投資控股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子公司,其最近期淨值占
      投資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名稱有「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票券」,
      或最近期淨值占金融控股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淨值百分之二以上者。
    上櫃公司及子公司所投資之單一企業,其投資金額合計逾上櫃公司淨值百
    分之十以上者,如該被投資單一企業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且發生證券交
    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情事時,上櫃公司應於知悉前揭
    資訊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
    為申報。
    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其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
    司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視為上櫃公司重大訊息。母公司屬外國公
    司者,應於知悉母公司下列各項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
    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代為申報:
    (一)發生重大股權變動者。
    (二)營業政策重大改變者。
    (三)遭受重大災害致嚴重減產或全部停產者。
    (四)因所屬國法令規章變更,致對股東權益或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五)大眾傳播媒體對母公司之報導有足以影響本國上市櫃子公司之有價
       證券行情者。
    (六)其他發生依外國公司所屬國法令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

  • 第八條

    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為之:
      (一)因時差致於本中心交易時間內召開者。
      (二)受邀參加者。
      (三)其他經申請且本中心認為屬必要之情形者。
    二、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三、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
      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款規定辦理。
    四、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本國上櫃公司每三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
    會。但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或屬文化創
    意業、農業科技業及生技醫療業之上櫃公司,或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
    者,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一上櫃公司每年應至少在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第二上櫃公司就法人說明會或具相同性質說明會,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至遲應於召開日前一日或參加日前一日發布重大訊息公告其日期、時
      間、地點等相關資訊。
    二、本項說明會之資訊申報事項應依據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
      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之五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三、會中揭露之財務業務資訊不得逾越前款申報之資訊內容。

  • 第九條

    本中心發現上櫃公司有第四條或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規定未發布之重大
    訊息、重大訊息內容不完整,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以傳真、電話或電
    子郵件方式詢問上開公司之發言人、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之訴訟及
    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詢問內容逐項說明,
    並依下列規定期限內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但上櫃公
    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非可歸責於公司之事由致無法依規定期限辦理,經本
    中心同意得延長申報期限者,不在此限:
    一、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前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說明
      ,至遲不得逾通知後二小時。
    二、於該營業日下午五時後或例假日接獲本中心詢問者,應立即輸入重大
      訊息說明,至遲不得逾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
    三、遇緊急突發或重大事件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期限內輸入。
    投資人得檢具佐證資料向本中心書面查詢上櫃公司未依規定發布之重大訊
    息,本中心得以原件或其摘要於正常營業時間內向公司查詢。

  • 第十條

    本中心依據實施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於發現有價證券之
    交易有異常時,得填具「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一)」(附表一),以傳
    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詢問該公司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第一上櫃公司
    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第二上櫃公司之在臺代理人,其須就該項查詢內容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程序辦理。
    上櫃公司、第二上櫃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若因其他原因無法輸入本中心
    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而以「重大訊息公開說明表(二)」(附
    表二)發布重大訊息者,本中心得依規定公告,或經本中心資訊傳輸系統
    揭示週知、或依本中心櫃檯買賣有價證券監視制度辦法配合辦理,並得以
    其影本轉送各櫃檯買賣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公開張貼,及本中心閱覽室
    陳列,以提供投資大眾參考。

  • 第三章  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
  • 第十一條

    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之重大訊息,係指上櫃公司主動提供或經本
    中心主動查證之下列事項:
    一、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首次或全部退票清償註記後再有新增存
      款不足之退票或退票之個案情節重大、拒絕往來、無法如期償還到期
      或債權人要求贖回之債券或其他喪失債信情事;上櫃公司有本中心業
      務規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十七款經營權異動且有營業範圍重大變
      更情事,其上櫃之有價證券經本中心公告停止買賣者。
    二、上櫃公司或其負責人因訴訟、非訟、行政處分、行政爭訟事件、假扣
      押、假處分或強制執行事件,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三、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四、上櫃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進行公司重整或破產之程序,及
      其進行程序中所發生之一切事件,包括任何聲請、受法院所為之任何
      通知或裁定,或經法院依公司法、破產法等相關法令所為之禁止股票
      轉讓之裁定,或保全處分在內。
    五、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
      約之簽訂、終止或解除、改變業務計畫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
      或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或新產品、新技術之
      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申請終止其有價證券櫃檯買賣者。
    七、董事會決議減資(不含註銷庫藏股)、合併、撤銷合併、分割、收購
      、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解散、參與設立或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或
      投資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或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公司
      嗣後召開之股東會因故無法召開或否決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議案,且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進行無需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且消滅公
         司或轉換股份之未上市(櫃)公司股本未達新台幣拾億元者,
         或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七
         條第一項規定進行併購者。被併購者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
         新台幣十元之公司,前開有關股本之計算應以淨值替代之。
      (二)上櫃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屬第七
         條第三項之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或上櫃公
         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母公司辦理減資者。
    八、上櫃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每筆交易金額
      或一年內與同一相對人交易累積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
      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台幣三億元以上者。但下列事項不在此限:
      (一)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取得或處分各類公
         開募集之開放型基金或商業銀行發行之三個月內到期保本保息
         理財商品;屬每月十日前申報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訊。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及其子公司,取得或
         處分票券、債券交易。
      (三)與母、子公司或該上櫃公司之子公司間交易事項。
      (四)經營營建業務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之不動產。
      (五)上櫃公司與其同一母公司之其他子公司間之不動產使用權資產
         或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使用權資產交易。
      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之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九、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資通安全事件、遭主管機關
      處分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影響,且扣除其依保險契
      約設算獲賠金額後預估損失超過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台
      幣三億元以上者。股票為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新台幣十元者,前開有
      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部分改以淨值百分之十計算之。
    十、金融控股公司或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所稱之銀行、證
      券、期貨及保險業之上櫃公司,經其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者。
    十一、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九款前段等重大事件、第二十七款、
       第四十六款或第四十七款之事項者。
    十二、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
       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
    上櫃公司之未上市(櫃)或未登錄興櫃之重要子公司或第七條第三項標準
    之子公司,或上櫃公司屬母子公司關係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櫃)或未
    登錄興櫃之國內母公司,遇有第一項各款情事者,視同上櫃公司重大訊息
    ,由上櫃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

  • 第十二條

    上櫃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有重大影響
    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行情,或報導前條各款情事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
    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中心
    處理;除非經本中心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董事長、總經理
    、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發現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親
    赴本中心或採視訊方式召開記者會。若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
    所應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者,上櫃公司得依國外法
    令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且除應先申報重大訊息外,若前述記者會之召開
    時間係為我國之非營業日或已逾台灣時間二十一時以後者,應於我國次一
    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二小時內辦理。
    為爭取時效,上櫃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
    他方式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
    異時,應由上櫃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櫃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
    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第一上櫃公司除可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
    派其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
    款前段等重大事件及其他經本中心認為之重大事項,上櫃公司應指派前述
    人員親赴本中心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方式為之。
    上櫃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
    易時間內赴本中心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如有一
    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中心核准者,
    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
    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
    訊息說明會辦理。

  • 第十三條

    本中心發現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上櫃公司有第十一條所述之重大訊息者,
    經本中心認有必要時,得載明訊息來源及內容通知上櫃公司指派董事長、
    總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本中心所規定期限內親赴或採視訊方式召
    開記者會,必要時,亦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 第四章  暫停及恢復交易
  • 第十三條之一

    上櫃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
    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中心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急迫致無法於時
    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
      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
      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
      ,不在此限。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
      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
      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者,暫停事由如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
    中心說明。

  • 第十三條之二

    本中心得依下列規定,公告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暫停交易:
    一、本中心審酌上櫃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申請暫停交易為有理
      由者。
    二、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或其他資訊顯示對上櫃公司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
      重大影響,且上櫃公司無法就該重大情事完整說明,本中心認為暫停
      交易符合交易市場需要或保護股東權益而有必要者。
    三、上櫃公司無法就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本中心認為有繼
      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每次暫停交易以一個營業日以上,三個營業日以下為限,必要時得持續執
    行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否准上櫃公司暫停交易之申請:
    一、未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情事而申請暫停交易者。
    二、經上櫃公司公開或說明而無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三、本中心認為上櫃公司申請暫停交易為無理由或不宜暫停交易者。

  • 第十三條之三

    上櫃公司因有第十三條之二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致其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
    者,如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且無第十三條之二其他各款規定情事,並於
    下列各款事實發生當日填具「恢復交易申請書」(附表五)向本中心申請
    恢復交易者,本中心得公告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
    一、已將暫停交易事由之相關訊息完整說明者。
    二、因情事變更,已無繼續暫停交易之必要者。
    上櫃公司符合前項規定而未依限辦理申請恢復其上櫃之有價證券交易者,
    本中心得逕公告恢復其有價證券交易。

  • 第十三條之四

    上櫃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該
    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上櫃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
    ,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 第五章  抽查及罰則
  • 第十四條

    本中心得以不定期方式依下列抽查標準選定上櫃公司,要求其檢送財務、
    業務相關資料或其影本,俾查證重大訊息揭露之及時性、正確性與完整性
    ,必要時,並得進行實地查核。
    一、抽查標準:
      (一)經公布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當月份累積較多次數者。
      (二)當月份甚少發布重大訊息或所發布之重大訊息性質特殊者。
      (三)經檢舉未發布、遲延發布或發布不實重大訊息者。
      (四)營運情形顯有重大異常現象者。
      (五)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查證之情事者。
    二、財務、業務資料檢送項目:
      (一)董事會議事錄。
      (二)交易憑證、傳票、帳冊等相關資料。
      (三)佐證重大訊息內容之相關資料。
      (四)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前項之抽查作業辦法由本中心另訂之。
    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時,得依櫃檯買賣契約、本中心業務規則及本處理程序
    之規定,向第二上櫃公司或其在臺之代理人查詢或請其提供相關資料。

  • 第十五條

    上櫃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個案函請改善或併處以新台幣(
    以下同)三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
    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
    大影響者,本中心得處以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
    理資訊揭露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
    處以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二、重大訊息之內容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
      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五、未於本中心所定期限內提出所須抽查相關資料者。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
    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中心提交文件及
    資料者,本中心得逕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
    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
    分至五百萬元。
    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
    關規定者,本中心得就每一個案函請改善或併處以五萬元之違約金,但其
    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十萬元
    之違約金;相關違反情事經本中心評估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
    者,最高得處以五百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中心指定時
    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違
    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上櫃公司及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中心按次處以
    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櫃公司於接獲本中心通知
    應辦理記者會或應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
    本中心得依業務規則第十二條、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二條
    之四、第十二條之五或第十二條之六規定,對其上櫃有價證券採預收款券
    交易、停止其買賣或終止櫃檯買賣。
    上櫃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中心通知後五日內向本中心管理部
    繳納違約金。
    上櫃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中心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
    憑辦。

  • 第十六條

    上櫃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被處以違約金之情形,本中心將於公開資
    訊觀測站之「上櫃公司違反資訊申報、重大訊息及說明記者會規定專區」
    揭示。

  • 第六章  附則
  • 第十七條

    本處理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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