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0-01-5004
中華民國90年4月18日臺北市議會(90)議法字第9000036800號令修正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訂定之。

  • 第 二 條

    「市政總質詢」在大會向市長提出,以政策性重要者為原則,由市長負責答
    覆。
    「業務質詢」在各相關委員會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及公營事業機關提出,以
    其所職掌之業務為範圍,由各有關單位首長負責答覆。

  • 第 三 條

    市政總質詢日數定為九天。
    業務質詢按委員會別分為六個部門,每一部門質詢時間定為四天。

  • 第 四 條

    各委員會進行業務部門質詢時,由第一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第二召集人為會議之主席。第一召集人、第二召集人均因
    故不能出席時,由各該委員會互推一人為會議之主席。

  • 第 五 條

    議員對市政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 質詢議員應於質詢日程五日前向本會程序委員會辦理登記,逾時不登記
      者視為棄權。
    二 質詢時間以登記之總人數予以平均分配。
    三 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應於
      七天內以書面答覆。
    四 質詢方式以個人質詢或質詢組質詢均可。
    五 質詢組由各議員自由組成。
    六 質詢組或質詢議員順序以抽籤定之。
    七 質詢內容以書面或口頭提出均可。
    八 質詢速記紀錄經整理後通知發言議員核閱,自通知之日起三天內未核閱
      者視為定稿。
    九 各質詢組詢答完畢,如時間尚有剩餘,於進行市政總質詢時,得由全體
      議員補充質詢;於各委員會進行業務質詢時,得由該委員會所屬議員補
      充質詢。

  • 第 六 條

    議員質詢市政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所質詢事項,必須與市政府施政或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
    二 與被質詢職務無關之私事,不得提出質詢。
    三 非本會職權範圍內之事項,不得質詢;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 第 七 條

    市長及各單位首長,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大會通過後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