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生技獎審查作業規範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5)北市產業科字第10531501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105年5月9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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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輔導生技產業計畫」,由本府產業發展局
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臺北生技獎(以下簡稱本獎)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規範。 -
二、本獎分為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合作獎三大獎項,獎金總額合計新臺幣六百萬
元,並另頒發獎盃、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各獎項獎金分配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共六名,總獎金二百三十五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一名,獎金
六十萬元;銅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優等獎三名,獎金各十五萬元。
(二)國際躍進獎:
共二名,總獎金一百八十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一名,獎金八
十萬元。
(三)技轉合作獎:
共四名,總獎金一百八十五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八十萬元;銀獎一名,獎金
六十萬元;銅獎一名三十萬元;優等獎一名,獎金十五萬元。 -
三、本獎各獎項參賽資格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且本年度本獎受理申請日前(不含)未上市櫃之生物科技
公司,以其創新之技術或商品標的申請參賽。
(二)國際躍進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科技公司,以其於國際行銷布局或國際技術合作有績
效之商品或技術標的申請參賽。
(三)技轉合作獎:
凡國內之大專院校暨研究機構、法人機構等之學研單位,以其與國內外生物科技
公司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標的申請參賽。惟曾獲臺北生技獎 -產學合作獎之單
位不得以相同標的再次參賽。
同一參賽單位可同時報名參加多項獎項,惟同一標的只可參加一個獎項,且曾獲臺北生
技獎之單位不得以原得獎標的再次參加同一獎項。
參賽資格中所稱參賽標的以技術內涵為審訂準則。
參賽資格中所稱生物科技公司係指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公司:
1.生物技術為核心能力。
2.從事與生技相關研發、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
四、為辦理臺北生技獎之審查,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本獎參賽案件之
審查事宜。 -
五、為辦理本獎獎項之審查,將分別組成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合作獎三類獎項審
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執行單位依技術專業、財務暨營運、智慧財產權及創業投資等四
領域擬定三倍率以上之建議名單,各領域專家學者至少一名,報請本府核定。委員會置
總召集人一人,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審查委員會委員互推。
前項各分組審查委員會分設委員七名,委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技術專業專家:
生物科技領域技術之專家且對生技相關技術產品研發,具有實務管理經驗者。
(二)財務暨營運專家:
具財務及企業營運專長之專家學者、對公司財務及營業運作流程熟悉者。
(三)智慧財產權專家:
具實際從事智慧財產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熟悉智財事務法規。
(四)創業投資專家:
具實際評估生技投資案或具參與生技公司經營決策經驗之相關人士。
為確保審查中立性與機密性,審查委員名單於臺北生技獎頒獎典禮辦理完竣後方對外公
佈。 -
六、執行單位應於彙集申請參賽案件後,連繫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執
行單位負責執行。審查工作進行方式如下:
(一)審查作業規範會議:
邀請各審查委員參與審查前作業規範會議,推選審查委員會總召集人及各獎項分
組召集人,並由執行單位就各獎項之評審機制及審查基準加以說明,以徵詢委員
修訂意見後,由執行單位依會議結論據以執行。
(二)申請文件資格審查:
收件截止日後,由執行單位初步檢查申請單位之參賽資格及參賽文件是否齊備,
如資料不足者須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資料補正,並於資料齊備後始進入後階段審查
程序。
(三)初審:
執行單位將參賽單位參賽文件寄予各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
審查,並就參賽案件進行序位評比,後由執行單位加總各委員評比結果,各獎項
依總序位優序擇新創技術獎 9件、國際躍進獎 6件、技術合作獎 9件參賽件數進
入複審,若統計後序位相同者則增額進入複審。
(四)複審:
由執行單位邀集各獎項分組委員會委員召開複審會議,由委員就通過初審之參賽
案件之書面資料及現場簡報內容進行複審。
參賽單位應依參賽標的內容準備書面、電子檔資料或實際產品報告,進行十五分
鐘簡報,並由各獎項審查委員會委員對該參賽單位及參賽標的提出相關質詢。
參賽案件整體評分為 100分,並以平均分數80分為最低得獎門檻,由各獎項分組
委員依該獎項審查項目及權重加以評審給分並排名後,由執行單位加總各委員評
比序位,依總序位進行優序排名,若遇有總序位相同者,由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
決定優序;參賽案件若均未達得獎門檻,該獎項得以從缺。
進入複審之參賽單位若未依通知出席現場簡報,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五)綜合審查會議:
由執行單位邀集審查委員會委員,就複審審查結果進行最後審核,並審定各獎項
得獎名單。各獎項若有從缺,出缺獎項之獎金得由綜合審查會議與會委員,視參
賽情形擇優增列優等獎或核予獎金。
各獎項得獎名單由執行單位彙整後呈報市府核定。 -
七、評審項目及權重( %):
建議之評審項目及權重配比
(一)新創技術獎: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創新性及市場性
50
技術創新構想
技術研發之創新性
創新技術應用模式
實施方法、時程及計畫可行性
創新價值與核心競爭力及市場分析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20
商品/技術之智財布局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研發創新與經營之能力
15
經營團隊組成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國內外合作聯盟策略
產品或技術未來市場行銷策略參賽單位之財務評估
15
研發經費運用效益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預期達到之市場效益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二)國際躍進獎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國際布局具體績效
30
國際銷售實績
國際合作策略與實績
國際市場行銷策略、通路據點、網絡能力
及市場進入模式參賽單位國際行銷能力
20
參賽單位之國際品牌價值
經營概念國際化程度
參賽單位國際企業形象參賽標的之市場競爭性與創新性
15
原創技術來源暨研發團隊組成
技術商品之構想或模式
參賽標的全球市場預估
商業化或量產之相關證明
產品於國際間之競爭力與生命週期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15
商品/技術之智財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之財務評估
10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獲利能力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預期達成商業化效益參賽單位經營團隊
10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經營團隊組成
(三)技轉合作獎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創新性及競爭力
25
參賽標的之創新價值
參賽標的核心競爭力分析
參賽標的市場潛力評估
實施方法、執行時程及情形
研究經費運用技轉合作之績效落實
30
技轉實績或未來技轉相關規畫
合作或技轉廠商運用技轉合作成果之績效
技轉合作對學界之貢獻
技轉合作對產業之貢獻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25
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現況
參賽單位團隊能量
20
團隊組成
參賽團隊核心競爭力分析
合作模式與願景 -
八、本獎申請時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另行公告。 -
九、審查委員應迴避之事項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執行單位提出迴避審查作業:
1.參賽案件申請人或經營團隊成員為審查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利益相關者。
2.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者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3.審查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參賽案件核心技術專利之舉發人。
4.審查委員實際參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之計畫合作、技術指導及聘任顧問工作等而與參
賽案件核心技術之產生直接相關者。
審查委員有前述應迴避情事者,原則上由分組委員會相同專長類別調動,如無法調動,
該審查委員應退出審查委員會,其空缺由市府原擬定審查委員會建議名單中擇一替補之
。
前項之迴避申請,由執行單位調查並彙整後呈報市府。 -
十、參賽單位報名時應簽署參賽同意書,同意將其營業秘密提供審查委員會審查;執行單位
、市府有關人員與審查委員均須簽訂保密協定,以保障參賽單位權益與資訊秘密。 -
十一、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個資及營業秘密資訊後提供,不受保密
條款限制。
本府及執行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取得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相關資料時,僅得於執行本計
畫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之個資及營業秘密資料。
本計畫執行單位應建立全面性資料保護措施,同時依個資法及營業秘密法進行自主管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