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輔導生技產業計畫」,由本府產業發展局
      委託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臺北生技獎(以下簡稱本獎)相關事宜,特訂
      定本規範。


  • 二、本獎分為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合作獎三大獎項,獎金總額合計新臺幣六百萬
      元,並另頒發獎盃、獎牌予以公開表揚。
      各獎項獎金分配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共六名,總獎金二百三十五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一名,獎金
         六十萬元;銅獎一名,獎金三十萬元;優等獎三名,獎金各十五萬元。
      (二)國際躍進獎:
         共二名,總獎金一百八十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一百萬元;銀獎一名,獎金八
         十萬元。
      (三)技轉合作獎:
         共四名,總獎金一百八十五萬元。設金獎一名,獎金八十萬元;銀獎一名,獎金
         六十萬元;銅獎一名三十萬元;優等獎一名,獎金十五萬元。


  • 三、本獎各獎項參賽資格如下:
      (一)新創技術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且本年度本獎受理申請日前(不含)未上市櫃之生物科技
         公司,以其創新之技術或商品標的申請參賽。
      (二)國際躍進獎:
         凡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之生物科技公司,以其於國際行銷布局或國際技術合作有績
         效之商品或技術標的申請參賽。
      (三)技轉合作獎:
         凡國內之大專院校暨研究機構、法人機構等之學研單位,以其與國內外生物科技
         公司技術移轉或產學合作之標的申請參賽。惟曾獲臺北生技獎 -產學合作獎之單
         位不得以相同標的再次參賽。
      同一參賽單位可同時報名參加多項獎項,惟同一標的只可參加一個獎項,且曾獲臺北生
      技獎之單位不得以原得獎標的再次參加同一獎項。
      參賽資格中所稱參賽標的以技術內涵為審訂準則。
      參賽資格中所稱生物科技公司係指同時符合下列兩項條件之公司:
      1.生物技術為核心能力。
      2.從事與生技相關研發、製造或銷售之公司。


  • 四、為辦理臺北生技獎之審查,由本府遴選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委員會,辦理本獎參賽案件之
      審查事宜。


  • 五、為辦理本獎獎項之審查,將分別組成新創技術獎、國際躍進獎及技轉合作獎三類獎項審
      查委員會,各委員會由執行單位依技術專業、財務暨營運、智慧財產權及創業投資等四
      領域擬定三倍率以上之建議名單,各領域專家學者至少一名,報請本府核定。委員會置
      總召集人一人,及各獎項分組召集人各一人,由各審查委員會委員互推。
      前項各分組審查委員會分設委員七名,委員資格條件如下:
      (一)技術專業專家:
         生物科技領域技術之專家且對生技相關技術產品研發,具有實務管理經驗者。
      (二)財務暨營運專家:
         具財務及企業營運專長之專家學者、對公司財務及營業運作流程熟悉者。
      (三)智慧財產權專家:
         具實際從事智慧財產實務工作或教學經驗者,熟悉智財事務法規。
      (四)創業投資專家:
         具實際評估生技投資案或具參與生技公司經營決策經驗之相關人士。
      為確保審查中立性與機密性,審查委員名單於臺北生技獎頒獎典禮辦理完竣後方對外公
      佈。


  • 六、執行單位應於彙集申請參賽案件後,連繫各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委員會幕僚作業由執
      行單位負責執行。審查工作進行方式如下:
      (一)審查作業規範會議:
         邀請各審查委員參與審查前作業規範會議,推選審查委員會總召集人及各獎項分
         組召集人,並由執行單位就各獎項之評審機制及審查基準加以說明,以徵詢委員
         修訂意見後,由執行單位依會議結論據以執行。
      (二)申請文件資格審查:
         收件截止日後,由執行單位初步檢查申請單位之參賽資格及參賽文件是否齊備,
         如資料不足者須於補件期限內完成資料補正,並於資料齊備後始進入後階段審查
         程序。
      (三)初審:
         執行單位將參賽單位參賽文件寄予各審查委員,由審查委員就申請案件進行書面
         審查,並就參賽案件進行序位評比,後由執行單位加總各委員評比結果,各獎項
         依總序位優序擇新創技術獎 9件、國際躍進獎 6件、技術合作獎 9件參賽件數進
         入複審,若統計後序位相同者則增額進入複審。
      (四)複審:
         由執行單位邀集各獎項分組委員會委員召開複審會議,由委員就通過初審之參賽
         案件之書面資料及現場簡報內容進行複審。
         參賽單位應依參賽標的內容準備書面、電子檔資料或實際產品報告,進行十五分
         鐘簡報,並由各獎項審查委員會委員對該參賽單位及參賽標的提出相關質詢。
         參賽案件整體評分為 100分,並以平均分數80分為最低得獎門檻,由各獎項分組
         委員依該獎項審查項目及權重加以評審給分並排名後,由執行單位加總各委員評
         比序位,依總序位進行優序排名,若遇有總序位相同者,由委員進行不記名投票
         決定優序;參賽案件若均未達得獎門檻,該獎項得以從缺。
         進入複審之參賽單位若未依通知出席現場簡報,則視同放棄參賽資格。
      (五)綜合審查會議:
         由執行單位邀集審查委員會委員,就複審審查結果進行最後審核,並審定各獎項
         得獎名單。各獎項若有從缺,出缺獎項之獎金得由綜合審查會議與會委員,視參
         賽情形擇優增列優等獎或核予獎金。
         各獎項得獎名單由執行單位彙整後呈報市府核定。


  • 七、評審項目及權重( %):
      建議之評審項目及權重配比
      (一)新創技術獎:

    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創新性及市場性

    50

    技術創新構想
    技術研發之創新性
    創新技術應用模式
    實施方法、時程及計畫可行性
    創新價值與核心競爭力及市場分析

    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20

    商品/技術之智財布局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研發創新與經營之能力

    15

    經營團隊組成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國內外合作聯盟策略
    產品或技術未來市場行銷策略

    參賽單位之財務評估

    15

    研發經費運用效益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預期達到之市場效益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二)國際躍進獎

    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之國際布局具體績效

    30

    國際銷售實績
    國際合作策略與實績
    國際市場行銷策略、通路據點、網絡能力
    及市場進入模式

    參賽單位國際行銷能力

    20

    參賽單位之國際品牌價值
    經營概念國際化程度
    參賽單位國際企業形象

    參賽標的之市場競爭性與創新性

    15

    原創技術來源暨研發團隊組成
    技術商品之構想或模式
    參賽標的全球市場預估
    商業化或量產之相關證明
    產品於國際間之競爭力與生命週期

    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15

    商品/技術之智財保護情形

    參賽單位之財務評估

    10

    企業資金周轉能力
    參賽標的獲利能力
    企業營收成長能力
    預期達成商業化效益

    參賽單位經營團隊

    10

    經營願景及經營模式
    經營團隊組成


      (三)技轉合作獎

    項目

    權重(%)

    內容說明

    參賽標的創新性及競爭力

    25

    參賽標的之創新價值
    參賽標的核心競爭力分析
    參賽標的市場潛力評估
    實施方法、執行時程及情形
    研究經費運用

    技轉合作之績效落實

    30

    技轉實績或未來技轉相關規畫
    合作或技轉廠商運用技轉合作成果之績效
    技轉合作對學界之貢獻
    技轉合作對產業之貢獻

    參賽標的之智財保護情形

    25

    智慧財產權及專利現況

    參賽單位團隊能量

    20

    團隊組成
    參賽團隊核心競爭力分析
    合作模式與願景



  • 八、本獎申請時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另行公告。


  • 九、審查委員應迴避之事項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向執行單位提出迴避審查作業:
      1.參賽案件申請人或經營團隊成員為審查委員之配偶、前配偶或利益相關者。
      2.審查委員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者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3.審查委員現為或曾為該參賽案件核心技術專利之舉發人。
      4.審查委員實際參與申請人或經營團隊之計畫合作、技術指導及聘任顧問工作等而與參
       賽案件核心技術之產生直接相關者。
      審查委員有前述應迴避情事者,原則上由分組委員會相同專長類別調動,如無法調動,
      該審查委員應退出審查委員會,其空缺由市府原擬定審查委員會建議名單中擇一替補之
      。
      前項之迴避申請,由執行單位調查並彙整後呈報市府。


  • 十、參賽單位報名時應簽署參賽同意書,同意將其營業秘密提供審查委員會審查;執行單位
      、市府有關人員與審查委員均須簽訂保密協定,以保障參賽單位權益與資訊秘密。


  • 十一、臺北市議會或議員調閱相關文件時,得於遮蔽個資及營業秘密資訊後提供,不受保密
       條款限制。
       本府及執行單位因執行本計畫取得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相關資料時,僅得於執行本計
       畫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參賽單位及參賽案件之個資及營業秘密資料。
       本計畫執行單位應建立全面性資料保護措施,同時依個資法及營業秘密法進行自主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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