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民間動物收容處所設置許可及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022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二十三條 第 八 條 申請核發設置許可案件經審查通過者,由動保處核發設置許可,有效期限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