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
      件,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
      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裁罰基準。


  • 二、本局處理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一。


  • 三、本局處理裁罰事件同時依行政罰法所列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審酌加
      減及擴張之規定辦理,詳如附表二。


  • 四、本裁罰基準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係以本局作成處分並自處分合法送
      達之次日起算三年內計之。


  • 五、教保服務機構或行為人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本局考量有加重或減
      輕處罰之必要者,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
      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處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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