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作業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公共工程計畫落實公民參與
      ,廣納各方意見,建立暢通溝通管道,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適用工程或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下
      列各款之工程案件,應形成專案並依本作業程序與流程圖(附件)辦
      理:
      (一)依法規應辦理者(如:大眾捷運系統規劃依法應辦理公聽會;
         古蹟、歷史建物等文資保存及再利用,依文資法應進行民眾參
         與等)。
      (二)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
      (三)雖未達二億金額但有下列屬性之一,且情節重大者,仍應辦理
         公民參與:
         1.改變周邊民眾或相關利害關係人原有生活之慣行。
         2.屬前瞻性或創新性工程。
         3.除既有公共設施之維護與管理等例行工作外,涉及並影響城
          市景觀、綠化及生態。
         4.長期改變影響交通習慣。
         5.預期利害關係人將表達顯著意見或因外界關切程度高形成輿
          論壓力。
         6.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或涉市府重大政策、計畫道
          路開闢、工程特殊,經簽報機關首長同意。


  • 三、作業程序
      (一)準備與溝通階段
         1.專案形成
          係指符合本作業程序第二點所訂各款要件之一,且經計畫主
          辦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確認,屬應遂行公民參
          與之公共工程案件(以下以本案代稱)。
         2.先期評估(含可行性評估)
          進行本案基礎資料調查與研究,並確定府方及機關本身之政
          策立場。重點工作可包括:
          (1)背景資料調查蒐集(如:周邊地理環境、氣候條件、資源
           使用狀況、人口年齡結構、基地現況及周邊動線分析、都
           市計畫內容、分區規劃構想等)。
          (2)田野調查(實地探勘)。
          (3)關鍵問題分析(指認關鍵問題、張力評估等)。
          (4)界定與專案有關之利害關係人(如:周邊居民、民意代表
           、公民團體、非政府及非營利組織、專業組織等),並留
           意平面、電子媒體或相關社群及線上論壇等傳媒意見。
          (5)確定本案涉及機關與彼此橫向聯繫情形。
          (6)盤點本案過去相關意見。
         3.初步方案規劃
          依前階段評估調查所蒐集之內容,編擬工程初步規劃方案。
         4.資訊揭露與民意探訪(在流程上與「指定溝通窗口」為同一
          階段)
          彙整先期評估(含可行性評估)之基本資料與前階段擬定之
          初步規劃方案後,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應指示
          辦理下列工作:
          (1)資訊揭露:機關應選擇此階段適宜公開之資訊,並以民眾
           易於了解之方式呈現,採下列方式公開:
           A.公開於機關網站及本府公民參與網。(務必辦理)
           B.機關可視個案不同,另擇其餘方式加強揭露效果。
          (2)民意探訪:可擇以下適當方式辦理
           A.透過社區規劃師探訪。
           B.建立意見交換平臺(如:JOIN平臺「眾開講」專區、線
            上論壇、社群專頁等)。
           C.拜訪當地居民、里長、民意代表、地方意見領袖或 NGO
            團體等。
           D.徵詢公參委員(可提本府公參小組會議)或專家學者意
            見。
           E.向本案有關聯或有經驗之其它機關(構)徵詢意見。
          (3)收束相關輿情、整理問題並進行關鍵問題分析。
         5.指定溝通窗口(在流程上與「資訊揭露與民意探訪」為同一
          階段)
          專案經評估具可行性,於完成初步規劃方案後,應指定溝通
          窗口,以利資訊揭露後續之民意探訪溝通相關事宜。
          (1)將所收集到的輿情及民意張力,向機關首長回報,並討論
           下階段適宜採取之溝通層級與策略。
          (2)機關首長指定專人擔任地方及府方溝通窗口(府方由機關
           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擔任)。
          (3)機關首長指派同仁負責彙整地方民情、研擬溝通情境及對
           策、追蹤結果及後續辦理情形(必要時由機關首長或協請
           府級長官協助地方溝通)。
         6.方案研討
          初步規劃方案經資訊揭露及民意探訪結果,如具一致性且經
          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同意,即擇下列公民參與
          之活動設計方式,進一步研討方案,擴大案件相關之利害關
          係人(如直接、間接或於前階段未及參與者)公民參與。
          (1)舉辦工作坊(可參考本府工作坊推動策略)。
          (2)專家學者座談會(雙向互動討論)。
          (3)社區說明會或座談會(雙向互動討論)。
          (4)公民咖啡館(想法或方案徵求,參考本府各機關辦理公民
           咖啡館活動須知)。
          (5)公聽會(報告初步規劃方案,進行意見徵求,參考本府各
           機關辦理公聽會應行注意事項)。
          (6)視議題或工程屬性,亦可選擇其他方式。
          本階段重要工作可包含:
          (1)設定本階段公參目標與討論議題。
          (2)活動不以 1場為限,視意見收集或共識凝聚情形再加辦。
          (3)意見收攏與回應追蹤(如:完成會議紀錄並提供與會者及
           上網公開、將意見收整、新觀點融合規劃方案、每項意見
           參採或不參採理由具體回應等)。
      (二)規劃設計階段
         依前揭程序進行方案研討後,經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
         人員認定所訂方案與民意具高度共識時,則依下列程序進行規
         劃設計作業。
         1.方案擇定
          (1)機關依方案研討結果,進行專業性及可行性評估後擇定方
           案,並由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同意所選方案
           ,方可進入下一階段。
          (2)方案依規定提報相關主管機關審議或審查(如:都市設計
           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審議或審查機制)。
          (3)擇定之規劃方案應予公開,以利曾參與或關心之民眾知悉
           ,並宜公開擇定方案之依據或原因。
          (4)相關會議紀錄及意見辦理情形與回應,上網公開供民眾閱
           覽。
         2.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方案成果上網公開供民眾瀏覽、回饋意見。
         3.公開說明會
          (1)持續蒐集議題方案或輿情反映意見,針對初步設計成果,
           再辦理公聽會或工作坊、說明會。
          (2)相關會議紀錄及意見辦理情形與回應,上網公開供民眾瀏
           覽。
         4.細部設計
          經前階段公開說明會並進行意見整合後,若民意與初步設計
          成果具高度共識,則開始進行細部設計階段,並將細部設計
          方案成果上網公開供民眾瀏覽。惟意見整合若未達成共識,
          則重新進行方案擇定,或送本案主管機關審酌決定,並上網
          公布提報公民參與委員會備查。
      (三)施工階段
         1.施工前說明會
          通知工地範圍週邊受施工影響之居民、里長等參與。
         2.施工
          (1)全民督工
           A.依「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進行。
           B.利用1999、HELLO TAIPEI等工具。
          (2)施工資訊公開化
           A.計畫主辦機關得建立網路平台,提供工程資訊、施工進
            度說明及施工現場即時影像供民眾查詢。
           B.工地部分施工圍籬採鏤空式或透明式設計,供民眾了解
            現場施工情況。並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辦理公共工
            程工程告示牌設置注意事項」設置工程告示牌公開相關
            資訊。
           C.如地形及周邊環境許可,現場搭設觀景臺供民眾瀏覽工
            地全貌。


  • 四、期程與經費
      工程前期之準備或規劃設計階段是否進行公民參與,應由計畫主辦機
      關(洽辦機關)評估處理。適用本作業程序之工程,應將公民參與所
      需之時間納入工程規劃期程中,並編列相關經費以為因應。


  • 五、其他
      (一)每年例行性維護、檢修管理及預約式開口契約等工程,原則無
         需進行公民參與。惟對於是否應辦理公民參與有疑義,或辦理
         過程遭遇困難,可提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討論。
      (二)各階段之內容僅為公民參與基本要求,機關亦得採更多元之其
         他方式進行,惟無論採何種方式,各對外活動皆應上網公布使
         民眾周知,且該工程案之規劃方案及相關紀錄,亦應同時上網
         發布(如:公民參與網)。
      (三)本作業程序流程圖中之指定階段應由機關首長或主任秘書以上
         層級人員做出本案階段性重要決策。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