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執行私有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
      地土地所有權人以捐贈土地方式申請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以
      健全臺北市都市發展、提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並落實公益優先原則
      ,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補充規定所稱容積移轉送出基地(以下簡稱送出基地),指未開闢
      之公園用地、綠地用地、廣場用地。


  • 三、送出基地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且非坐落本府依水土保持法報奉行政院
      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者,優先受理:
      (一)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緊鄰已開闢都市計畫公園、綠地或廣場者
         。
      (二)現況非供道路使用且連接人車可通行之道路,各地號土地相鄰
         及面積合計達一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屬本府都市計畫公告面積未達一00平方公尺之公園、綠地或
         廣場,其範圍內全部私有土地一次申請容積移轉者。
      前項各款土地須經現地勘查,以確認不妨礙公眾使用及公共安全,符
      合提升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 四、送出基地申請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須全數同意辦理容積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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