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法綜字第105329331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至第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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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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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並得委任
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稽查大隊)執行。 -
第 三 條
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檢
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 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二 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三 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四 未具名、未以真實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出檢舉,經環保局或稽查大
隊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前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等
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
第 四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環保局或稽查大隊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證據資
料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
第 五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經裁處罰鍰者,依附表所列檢舉事項及其獎金發給基準發
給。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
同一案件,且均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
先後者,獎金平均分配之。 -
第 七 條
依本辦法核發之獎金,檢舉人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
為放棄。 -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