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並得委任
    環保局環保稽查大隊(以下簡稱稽查大隊)執行。

  • 第 三 條

    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敘明違規事實並檢
    附具體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二、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三、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
    四、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五、未以真實聯絡電話、地址或未依環保局所定檢舉單格式提出檢舉,經環
      保局或稽查大隊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
    六、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金。
    前項情形,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但
    有前項第一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行為人、事實、時間
    、地點等之照片、錄影或其他資料。

  • 第 四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環保局或稽查大隊已進行調查,並查知違規事實或行為人
    者,不適用本辦法之獎勵規定。但調查中之案件,經檢舉人提出具體證據資
    料始予查獲者,不在此限。

  • 第 五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附
    表所列檢舉之違規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發給檢舉人獎金。
    每一案件檢舉獎金最高新臺幣五萬元,並以發給一次為限。
    檢舉人同一年度檢舉案件依前二項規定核發之累計獎金,最高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

  • 第 六 條

    二人以上共同具名檢舉者,獎金由全體檢舉人平均分配;二人以上先後檢舉
    同一案件,且均檢附具體證據資料者,其獎金由最先檢舉者具領;無法分辨
    先後者,獎金平均分配之。

  • 第 七 條

    經核定發給獎金之案件,由環保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並依稅法相關規定
    辦理。

  •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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