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十五條

    在保護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 允許使用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 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三)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之(四)區民、里民及社區活動中心(場
         所)。
      (八)第三十六組:殯葬服務業。
      (九)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之(六)營業性停車空間、(
         七)計程車客運、小客車租賃、小貨車租賃、民間救護車經營
         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十)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之(三)遊覽車客運業之車輛調度停放場
         。
      (十一)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十二)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十三)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之(四)土石方資
          源、營建混合物、營建廢棄物、(六)廢紙、廢布、(七)
          廢橡膠品、(八)廢塑膠品、(九)舊貨整理、(十)資源
          回收、(十一)垃圾以外之其他廢料。
      (十四)第四十七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甲組。
      (十五)第四十八組:容易妨礙衛生之設施乙組。
      (十六)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設施。
      (十七)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之(四)製茶業。
      (十八)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公共危險物品儲藏、分裝業
          及高壓氣體儲藏、分裝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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