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計畫目的
      鑒於本市老舊建築物更新重建之需求殷切,為協助市民瞭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
      速重建條例」之內涵,爰培訓有志於推動老屋重建的專業人士,經集訓整軍後成為「危
      老重建推動師(以下簡稱推動師)」,免費為市民提供法令解說、協助社區住戶整合意
      願、輔導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凡經評估可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重建者,即協助提具重建計畫申請重建,主管機關並視推動師各階段輔導成效,衡酌個
      案戶數多寡,核予適度之推動費,藉以激勵推動師擔綱社區重建總顧問角色,提供宣導
      、諮詢、輔導、整合等有關事務,全程服務,俾加速本市老舊建築物之更新、改善市容
      觀瞻,並達到都市防災之目的。


  • 貳、主管機關: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


  • 參、計畫期程:本計畫自發布起至民國 116年 5月31日止。


  • 肆、推動師招募對象與培訓講習
    一、推動師招募對象
      A 組:開業建築師。
      B 組:領有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不動產經紀
         人、地政士、會計師等國家考試及格證書者。
      C 組:
      (一)任職或從事都市更新、建築規劃、都市計畫、都市設計、景觀、建築經理、土地
         開發、營建土木、不動產估價、地政、不動產經紀、仲介、金融機構、信託機構
         等相關領域之工作者。
      (二)大專院校相關科系所畢業者:包含都市計畫、建築、營建、市政、地政、不動產
         估價、城鄉、景觀、土地管理、土木、土地資源等。
    二、推動師之培訓講習
      (一)報名方式:參訓學員逕向執行機關公開遴選辦理之培訓機構報名。詳細之培訓方
         式與內容等,另於培訓機構及執行機關網站公告。
      (二)課程規劃:培訓機構應辦理時數共21小時培訓課程,課程內容:
         A 組:
         ┌──┬────────────────────────┐
         │編號│        課程名稱            │
         ├──┼────────────────────────┤
         │ 1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相關法規    │
         ├──┼────────────────────────┤
         │ 2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
         ├──┼────────────────────────┤
         │ 3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
         ├──┼────────────────────────┤
         │ 4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
         ├──┼────────────────────────┤
         │ 5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
         ├──┼────────────────────────┤
         │ 6 │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
         ├──┴────────────────────────┤
         │備註:培訓課程不得少於12小時(開業建築師已具有專業知識│
         │   ),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依實際需求分配。  │
         └───────────────────────────┘
         B.C 組:
         ┌──┬────────────────────────┐
         │編號│        課程名稱            │
         ├──┼────────────────────────┤
         │ 1 │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之任務與展望        │
         ├──┼────────────────────────┤
         │ 2 │都市及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相關法規   │
         ├──┼────────────────────────┤
         │ 3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申辦程序及費用補助   │
         ├──┼────────────────────────┤
         │ 4 │臺北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研擬及費用補助  │
         ├──┼────────────────────────┤
         │ 5 │臺北市老舊建築物重建規劃設計相關法令疑義解說  │
         ├──┼────────────────────────┤
         │ 6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相關稅捐實務        │
         ├──┼────────────────────────┤
         │ 7 │危險老舊建築物改建之效益評估要領        │
         ├──┼────────────────────────┤
         │ 8 │危老建築物拆除重建成本分析與財務規劃      │
         ├──┼────────────────────────┤
         │ 9 │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之融資與信託申辦實務    │
         ├──┼────────────────────────┤
         │10 │危老推動師社區溝通技巧與意見整合實務      │
         ├──┼────────────────────────┤
         │11 │由專業機構依課程需求彈性調整          │
         ├──┴────────────────────────┤
         │備註:培訓課程21小時,各課程研習時數由培訓機構逕予分配│
         │   ,惟編號7、10課程之授課時數各不得少於3小時。  │
         └───────────────────────────┘
      (三)結訓門檻:參訓學員於修滿培訓課程後,得參與結訓測驗,測驗成績達70分以上
         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課程講習合格證明」。
    三、推動師之聘任
      (一)推動師聘書之核發:參訓學員領得講習合格證明,並簽署「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
         師聲明書」者,由主管機關授予「臺北市危老重建推動師聘書」及識別證,聘書
         及識別證有效期限為 2年,逾期失其效力。
      (二)推動師聘書之換發:推動師得於聘書有效期限屆滿前 2個月,提具輔導社區累計
         達30分以上之輔導積分證明,填具換證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推動師聘書
         及識別證。
      (三)推動師之資訊公告:有關推動師之相關資訊(姓名、性別、專業證照、服務專線
         、服務單位及職稱、電子信箱或Line帳號等),經當事人同意後,執行機關得置
         於網站公開宣導,俾利媒合本市具有重建需求之社區住戶逕為洽訪。


  • 伍、培訓機構之作業規範
    一、培訓機構之遴選
      推動師培訓機構採公開遴選,凡有意願之專業機構、學校或團體,得提具計畫書向執行
      機關申請評選為培訓機構,執行機關得成立評選小組,就申請資格、計畫書進行審查及
      評選,經獲選後允其辦理推動師之課程講習訓練事宜。
    二、授課講師資格
      培訓課程之講師應檢附授課同意書,並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講師以上職務,並就講授課程具相關科系教學經驗者。
      (二)從事都市更新、老屋重建、社區溝通等相關專題研究,並有專案報告書/著作,
         或大學校院與課程相關之課題研究,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且具三年以上工作年資
         者。
      (三)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現任或曾任營建(繕)主管機關之相關業務人員或相關
         專業團體主管職位達三年以上者。
      (四)其他具有專業實務背景送交主管機關認可者。
    三、課程教材與教學場地
      (一)培訓機構應依本計畫揭示之課程內容詳予規劃、編寫教材內容,並送執行機關備
         查後,責由培訓機構自行印製。
      (二)培訓講習之教學場地應符合都市計畫、建築與消防法規之教學、講習、會議或集
         會之空間。
    四、公告開班報名資訊
      培訓機構應將講習訓練之課程內容、上課時數、報名及收費方式等相關事項,於講習前
      20日刊登於機構網站公告周知,並與執行機關網站建立資訊連結。每梯次參訓人員上限
      不得超過 150名;報名人數達50名以上者,應即開課。
    五、培訓講習收費基準
      培訓機構應就教材編撰、結業證明書、學員手冊之印製、教學場地租用、代辦午餐、行
      政事務、交通、宣導、講師鐘點費、講習資訊公告、相關行政事務等費用,覈實編製經
      費預算表,向報名參訓之學員收費,但每梯次21小時每人之收費最高額度以新臺幣3500
      元為限;12小時以新臺幣2500元為限。
    六、培訓課程品質管考
      (一)培訓機構應成立教學工作小組,設置班主任並具備專責服務人員,以利教學督導
         及輔導、服務等事宜,並隨時巡視參訓學員上課簽到(退)等情形。
      (二)參訓學員必須全程參與,不得請假,如有遲到或早退超過15分鐘者,該節視同曠
         課,應不允參加結訓測驗;如發現委由他人代理上課或簽到(退)情事者,撤銷
         其參訓資格。
      (三)結訓測驗由各培訓機構自行命題,測驗過程應嚴格執行考場秩序,不得舞弊,舞
         弊者以零分計算。測驗成績達70分以上者,由培訓機構發給講習合格證明,並於
         當梯次講習結束後20日內造冊,送主管機關備查。測驗成績未達70分之學員,培
         訓機構得安排補考,但補考以一次為限。
      (四)結訓合格學員清冊,應註明學員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學
         經歷、通訊處、聯絡電話、相關專業證照號碼、講習合格證明字號等基本資料,
         併同推動師聲明書、上課簽到(退)紀錄等資料彙整建立電子檔,函送主管機關
         備查。紙本資料責由培訓機構自行保管至少 3年。
      (五)培訓機構應協助主管機關製作推動師之聘書及識別證(均附相片),並經主管機
         關用印後轉送各推動師收執。


  • 陸、推動師之輔導
    一、推動師之輔導積分
      (一)按重建階段核給輔導積分:為協助本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推動師得自
         行遴選輔導社區或接受執行機關媒合有輔導需求之社區,夥同土地開發、建築企
         劃、設計、施工、銷售等協力廠商進行輔導。執行機關將視個案輔導績效,核予
         輔導積分(完成耐震初評者10分、完成耐震詳評者10分、重建計畫報核者30分)
         。
      (二)輪值工作站核給輔導積分:
         1.為便利老舊社區住戶就近諮詢需求,執行機關將徵求有服務熱誠之推動師,籌
          組跨領域團隊,設置「危老重建工作站」,由推動師進駐輪值(優先安排 A、
          B 組人員),免費提供諮詢服務。(輪值時間以每班 3小時計算,核給輔導積
          分 2分)。
         2.推動師若未依既定的服務時段進駐工作站,或有遲到、早退等情事者,除當次
          不予核給積分外,並倒扣 2分。
    二、績優推動師之表揚
      推動師對本市危險老舊建築物重建工作之推動,績效優良或貢獻卓著者,得由主管機關
      發給獎狀並公開表揚。


  • 柒、本計畫經費來源: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款或執行機關年度預算相關業務費
      用支應。


  • 捌、本計畫之督導及考核
    一、推動師資格之撤銷或廢止
      推動師之參訓報名資料、輪值危老重建工作站、報備輔導社區、申請輔導推動費案件,
      嚴禁虛偽造假、任由他人冒名頂替等情事,經查有不實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
      其推動師資格,且不予核給輔導推動費;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輔導推
      動費;經通知限期繳回而逾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業務違失之書面警告
      推動師如有告知民眾錯誤資訊或法令規定、提供錯誤資料等違失,致生民眾權益損害或
      重大爭執者,主管機關得處以書面警告,受書面警告累計達 3次者,廢止其推動師聘書
      。
    三、培訓機構之解任
      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本於誠實信用原則,並遵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妥善
      保護參訓人員之個人資料。如有詐欺、虛偽不實或違法侵權行為,除應自行依法負責外
      ,主管機關並得解除培訓機構之委任。


  • 玖、相關書表:本計畫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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