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條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處理護送役男至入營地點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時
    之救助及保障役男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第 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役男,指本市依法徵集或通知入營之役齡男子。
    本自治條例所稱入營護送期間,指役男依據徵集令或入營通知書指定地點集
    合之時起,至護送役男到新兵訓練單位完成交接手續為止。

  • 第 三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如發生緊急症狀或疾病,護送人員應即送至附近
    公私立醫院診治,並迅與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四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時,護送人員應即協調當
    地憲警單位妥為處理,必要時得請附近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
    )公所兵役單位派員協助,並迅與市政府兵役局聯絡。

  • 第 五 條

    因前二條意外事故所需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
    ,均由市政府負擔之。

  • 第 六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生傷亡者,所需醫療、喪葬、撫
    卹等費用由市政府支付,並依法向應負責任之第三人求償。

  • 第 七 條

    前條醫療、喪葬、撫卹等費用,由中央健康保險局或肇事責任人負擔時,市
    政府不予重複支付。但死亡者比照現役役男發給一次公殞慰問金、追悼費及
    迎祭費。

  • 第 八 條

    應徵役男在入營護送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傷殘或死亡者,其各項費用之發放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喪葬費比照國軍官兵陣(死)亡埋葬費標準表給付金額加一倍計付。
    二 應徵役男,比照國軍義務役二等兵因公傷殘、死亡標準給付。
    徵集役男自徵集入營當日零時起至交付軍方完成交接之日止,由市政府為役
    男及護送人員依國防部所定標準投保團體保險。

  • 第 九 條

    前條傷殘等級由市政府送請軍醫院檢定證明。

  • 第 十 條

    受領撫卹金之遺族,其順序依軍人撫卹條例第四條之規定。

  • 第 十一 條

    役男入營交接當日驗退者,護送回程途中發生意外事故,比照本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之。

  •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市政府兵役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 第 十三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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