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軍人公墓樹葬之使用,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兵役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實施樹葬之骨灰,應經研磨再處理後始得裝入本局提供之容器內。


  • 四、骨灰罐應埋入深度超過四十五公分之挖穴(或預備穴)。上方再回填十公分壤土,並將
      原有草皮覆回蓋滿整平。


  • 五、樹葬區穴位管理採循環利用。骨灰罐埋入墓穴後,不得私自設置任何標誌或設施,且不
      得焚燒或放置香燭紙錢等祭品。


  • 六、樹葬應檢具骨灰研磨證明文件,其申請區分及證件如下:
      (一)亡故現役軍人
         1.由所屬單位(營級或相當單位)申請者:單位公函及死亡通報。
         2.由遺族或親友申請者:軍方死亡通報及申請者國民身分證、印章。
      (二)亡故榮民
         1.榮民證。
         2.死亡證明書。
         3.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三)亡故現役軍人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現役軍人所需證件。
         2.現役軍人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
          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現役軍人亡故前安厝(限志願役軍人配偶)、志願役服役證明書(營級以上單
          位)、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四)亡故榮民配偶
         1.夫妻同時申請: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及亡故榮民所需證件。
         2.榮民安厝後申請:本公墓骨灰罐寄存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3.榮民亡故前安厝:榮民證、死亡證明書、除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
          印章。


  • 七、樹葬之亡者應與樹葬用申請單相符,經本局核對無誤後,須於一個月內埋葬,且不得存
      放其他物品。


  • 八、申請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國定假日及星期例假日
      停止受理)。
      申請地點:臺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3段130號。
      電話:02-27851686、02-27851687
      傳真:02-27880018


  • 九、申請作業流程如附表


  • 十、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 十一、本須知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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