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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1-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77 年 09 月 08 日
中華民國77年9月8日臺北市政府(77)府工建字第271883號函訂頒
  • 五 申請人預繳承買價款後,建管處應即依照申請徵收基地之土地地址、 面積、參照土地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及同法施行法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三 條規定擬具徵收土地計畫書 (附徵收土地清冊、土地使用清冊及調處 不成立紀錄、畸零地調處會決議得依規定申請徵收函) 、徵收土地圖 說、土地使用配置圖各三份送地政處層報行政院准予徵收。
  • 七 地政處接奉行政院核准徵收令後,應即依照土地法第二百二十七條及 同法施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公告三十日,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 他項權利人。
  • 八 公告期滿前,建管處應將申請人預繳之承買價款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六條規定撥交地政處或地政處指定銀行專戶內,由地政處依土地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規定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放,並依土地法第二百三十 七條規定辦理。
  • 十七 本作業程序未規定事項應依土地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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