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期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辦理更正 登記,能符合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及內政部訂頒「更正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之規定,以維 護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56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暨所屬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建物更正登記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