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地政規費,係指土地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六條及第 七十九條之二規定之登記費、書狀費、工本費及閱覽費及土地法第四 十七條之二規定之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9-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登字第11260199512號令修正發布第5~7、12、1、15點條文;增訂第14點條文;第14點內容為新增訂,原第14點條文修正為第15點條文;並自112年8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