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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4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廢止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臺北市政府(93)府都財字第09306297500號函發布廢止
  • 四 申請貸款自建戶,除須具備申請各該類住宅之職業身分外,並應具備 左列文件。 (一) 申請書二份。 (二)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二份。 (三) 土地登記總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各二份,地價證明一份。 (四) 基地位置圖二份。 (五) 符合本要點三、 (二) 、 (三) 規定之切結書二份。 (六) 工務局核發之分區使用證明一份。 (七) 土地為共有或非自有者,應檢送土地使用暨在其土地上設定法定抵 押權登記同意書及土地所有權人印鑑證明書各二份,但共有土地之 提供同意使用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之一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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