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為紓解本市停車需求,並提高土地資源利用,管理機關列管未建築使用之市有空地,除 徵收取得之土地,其都市計畫非屬停車場用地者,因受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及都市計畫 法第八十三條等有關法令限制外,得依「臺北市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要點 」之規定以標租方式將土地出租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02
(廢) 臺北市政府公用財產管理注意事項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財四字第09416183600號函發布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