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五、會有下列土地,得不受本要點第七點、第八點,及第十點至第十二 點規定處分方式之限制: (一)原訂有基地租約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或與農業經營不可分 離之會有出租建地,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承租人優先承買權 ,依土地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會有與私人共有之土地,依法不得分割、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或 會有持分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其會有持分部分,得以 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賦予共有人優先承購權。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10
(廢)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產業農字第10431961002號函;並溯自103年5月31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