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5-04-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94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4155548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14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聯合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辦法;新名稱:臺北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公有不動產租售自治條例)
  • 第 12-2 條
    聯合開發基地為數人所共有者,其土地交換之申請,準用土地法第三十四 條之一辦理。 部分土地共有人違反前項規定申請土地交換者,主管機關應駁回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