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4 條眷舍房地位於住宅區,原經行政院核定以已建讓售方式處理,或現有房舍 總樓地板面積已達該基地法定容積者,經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並依土地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後,於本自治條例公布二年內,得依現狀讓 售予合法現住人。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1006
(廢) 臺北市市有眷舍房地處理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財產字第1076008084號公告施行至108年1月1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