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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財產字第10530803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報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一)徵收取得之市有土地,依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或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規定應辦理 發還、撤銷或廢止徵收。 (二)有償撥用取得之市有不動產。 (三)受贈取得之市有不動產,經捐贈人指定用途,未依指定用途使用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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