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一、本府受理單獨申請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北 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應辦理自劃更新單元所在街 廓內相鄰土地法令說明會,並調查相鄰土地及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 人參與更新之意願後,函發意願調查結果並請申請人依前點規定辦 理︰ (一)自劃更新單元所在街廓內相鄰土地面積合計未達五百平方公尺。 (二)申請人無需依第九點規定辦理相鄰土地協調會,經相鄰土地及其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向本府陳情納入自劃更新單元,且陳情納入 之相鄰私有土地及其私有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數,並其所有土 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達一定比率。 (三)申請人因案情需要,敘明理由經都發局同意後辦理。 (四)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決議應 辦理。 前項第二款所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面積之一定比率及其計算,比 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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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04-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1260136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11點條文;並自112年7月1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