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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地籍字第10530162900號令修正發布第1、2、4、5點條文;並自105年2月1日實施
  •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買賣案件,適用本作業規定: (一)買賣雙方訂立「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之單件 買賣案件或連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者。但承買人或出賣人為外 國人、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規定視為贈與情形及依土地法第 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處分之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規定。 (二)案件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係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者。 (三)案件筆棟數合計三筆棟以下。 (四)案件申請人人數以權利人一人、義務人一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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