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作業管制: 一、據實查報: (一)各機關對經管房地應責由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檢視,並訂定巡查計畫,指 派專人或成立小組定期巡查,將巡查紀錄陳報機關首長,以防止被 2度占用 或及早發現占用儘速處理;各機關辦理巡查情形,由財政局列入財產檢查考 評項目。 (二)因巡(清)查或鑑界時,對於市有財產被占用應切實查報,如有疏失或隱匿 不報者,相關人員依規定懲處。 (三)土地已徵收,地上物尚未依法補償案件,應屬徵收程序未完成,依本府財政 局87年 1月 8日北市財四字第8720085600號函規定,無需列報占用案,惟應 儘速完成徵收程序,並依徵收計畫開闢使用,以避免產生原土地所有權人依 土地法第 219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規定申請買回情 事。 二、排定處理時程積極清理: 各機關對於被占用案件應依下列原則排定處理時程,按本計畫所訂處理方式、程序 積極清理: (一)當年 5月底前新發現占用案件,或原簽報准於當年度專案處理完竣案件,應 於當年年底前處理完竣(含按期繳納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如占用人不願 搬遷返還,請儘速依訴訟程序處理。如遇情況特殊或政策需要,無法於年底 前排除占用或提起訴訟,應掌握時效於當年12月15日前敘明緣由,重新預估 結案年度專案簽報 市長核示(加會本府財政局)。 (二)當年 6月以後新發現占用案件,應積極清理,於次年年底前處理完竣。 (三)原奉准於以後年度處理完竣案件,各機關仍應積極協調,掌握處理進度,並 儘可能依事實情況提前處理結案。 三、按時查報最新處理情形: 各機關如有被占用情事,應依附件一格式內容分別填造軍方、一般、宿舍占用房地 處理清冊,於每月 5日前函送本府財政局彙整列管。
- 陸、收回後之處理: 一、公用部分: (一)由各管理機關依都市計畫用途儘速開闢供全體市民使用。 (二)未開闢使用前,應由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妥善管理,俾及早發現占用儘速 處理或防止被 2度占用。除徵收取得之土地,因受土地法第 219條、土地徵 收條例第 9條及都市計畫法第83條等法令限制,無法作徵收用途以外之使用 外,其他閒置土地並應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規 定(附件十五)施以簡易綠美化,或依「臺北市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平面停 車場使用之處理原則」規定(附件十六)評估暫時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 或訂定使用契約提供本市停車管理處使用,以紓解停車需求,或依「臺北市 市有公用房地提供使用辦法」(附件十七)規定提供申請使用,增裕庫收。 (三)經檢討原定用途需予廢止者,應處理完善移交本府財政局依規定處理。 二、非公用部分: (一)依照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公有土地經營及處理原則等相關法令規 定,儘速提供公務使用、出租、出售、設定地上權及其他規劃利用措施。 (二)未規劃利用前,應由保管使用單位隨時巡查妥善管理,俾及早發現占用儘速 處理或防止被 2度占用,並依「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 」規定施以簡易綠美化,或依「臺北市市有土地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使用 之處理原則」規定評估暫時標租作臨時平面停車場,或訂定使用契約提供本 市停車管理處使用,或依「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房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附件十八)規定提供申請使用,增裕庫收。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4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授財產字第1093013366號函停止適用,並溯自109年1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