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管理機關依本自治條例第七十三條但書規定辦理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交 換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請。 (二)會勘。 (三)審查。 (四)通知申請人協商交換方案。 (五)計價。 (六)通知申請人計價結果。 (七)交換方案報府核准。 (八)依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九)報請行政院核准後,辦理不動產界址調整、分割、所有權交換登記 及相互點交等事宜。 依前項規定協商不成或申請人不接受報府核准之交換方案者,不同意 其申請。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8303267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