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應依審議會議結論辦理下列事宜: (一)同意出售: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提報市政會議審議,續依土地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完成處分程序。 (二)不同意出售: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函復申請人。 (三)應釐清相關疑義再行討論:由市有土地管理機關依結論釐清後,再 行提會審議。
臺北市條文檢索結果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財管字第113302496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