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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條文檢索

司法/組織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245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至第十條之二、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1110019901號令發布第八條、第十條之一、第十條之二、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五條之四至第十五條之八、第三十一條,及刪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定自111年8月1日施行;第二條至第四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定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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