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條文檢索
北市10-09-3001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103)府警交大字第1033157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一點、第二點第一款、第四款第九目、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第三點第六款、第四點第六款、第五點第六款及第六點罰則表,並自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