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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4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三條條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屬「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之權責事項,自102年1月1日起分別改由「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管轄)(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00195019號公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國防部後備指揮部」之權責事項,自111年1月1日起改由「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管轄)
自第1條至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