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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5220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七條,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第十八條規定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國防部國法人權字第10901347861號令核定自109年7月1日起移由國防部法律事務司辦理)(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900385061號令發布,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條文,定自109年8月10日施行)
自第1條至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