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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158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條條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3日行政院院臺交字第1110023167號、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11106000321號令會銜發布,第三十二條第1項「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評量及訓練合格。」,定自112年7月1日施行)
自第1條至第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