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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1-2003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104)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0433891101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點、第二點、第七點,並自104年12月1日起實施(原名稱: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城市舞台演出節目評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自第1條至第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