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附則
- 第 42 條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 起,不適用之。 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行政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自本法修正條文施 行之日起,依本法之規定執行之;其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事 件,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繼續執行之。 前項關於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自本法修正施行日起算。
- 第 43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
- 第 44 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央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通用類
行政執行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7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11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870022998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4條
中華民國89年10月17日行政院(89)台法字第30098號令發布自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