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則 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 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