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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行政程序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8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8年2月3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27120號令公布全文175條;並自90年1月1日施行
  • 第八章 附則
  • 第 174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 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 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 175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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