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本法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六條制定之。
- 第 2 條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 命令之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
- 第 3 條大法官審理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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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82年2月3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0453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35條
(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