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 第 45 條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 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 第 46 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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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04941號令修正公布第4、30、95條條文;並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