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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類
憲法訴訟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211號令修正公布第1、33、53、59、63、95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司法院院台廳書一字第1120600675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7月7日施行
  • 第 二 章 一般程序規定
  • 第 六 節 準用規定
  • 第 45 條
    憲法法庭審理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必要時得為搜索或扣押,並得囑託地 方法院或調度司法警察為之。 前項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有關之規定。
  • 第 46 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或審理規則別有規定外,與本法性質不相牴觸 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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