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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43007802號函修正第3、6~11、19~21、25、26、29、30、32~35、44、47~49、54、71、72、83、86、87、90、91、94點條文及附圖一、附件十一、附件十九、附錄一~附錄六;並自即日生效
  • 壹、總述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 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 機關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 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均屬之。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創簽稿起至存查、發文、歸檔 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五個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與其相關規定及本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文書處理方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
  • 四、文書處理流程圖及文書電腦化作業流程圖如下: (一)文書處理流程圖:如附圖一。 (二)文書電腦化作業流程圖:如附圖二。
  • 五、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市立各級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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