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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三字第0920020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12點
  • 壹 依據暨適用範圍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依事 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裡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機關或與人民往來 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 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其處理方 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以使本府文書處理作業致 化、制度化,並有效控管作業流程。
  • 四、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左: (一)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二)市立各級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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