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依據暨適用範圍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 與行政效率,依事務管理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 機關或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 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 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係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 部流程;其處理方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別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 規定辦理,以使本府文書處理作業一致化、制度化,並有效控管作業 流程。
- 四、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下: (一)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 (二) 市立各級學校。 (三) 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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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