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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8928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85點條文
  • 壹 依據暨適用範圍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文書處理程序,提高公文品質與行政效率,特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凡機關與機關或與人民往來 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 質如何,凡可供聽、讀、閱覽或藉助科技得以閱讀或理解者,均屬之。
  • 三、本要點所稱文書處理,指文書自收文或交辦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分為下列五 個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送達。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與本府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文書處理方式,除法令或其他行政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四、本要點所稱各機關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市立各級學校。 (三)市營事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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