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文書保密
- 一五0、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規辦理。 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 一五一、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等,指除國家機密外,依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不同 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 一五二、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本要點「第一五十四點」各法規所定事項,於必要之最 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之具體事項。
- 一五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實施隔離作業,減少處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
- 一五四、本府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二)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要者。 (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但其已自行公布 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四)調(檢)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六)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七)公務人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職業)秘密,有保密必要者 。 (八)機關人事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九)機關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十)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
- 一五五、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收發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收受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依內封套記載 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 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 內容及附件。 (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收發處理,以專設收文簿或電子檔登錄為原則,並加註機 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錄資料不得顯示機密內容。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用印、封發,由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辦理。 (四)使用電腦設備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需之帳號及密 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人可見之狀態。有關交換所 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妥善保存。
- 一五六、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簽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擬辦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於陳核或會辦過程,由承辦人員或各級主管指定人 員親自持送,必要時得以「密件袋」(如附件三十一之一)封裝方式辦理; 如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二)各級主管於核判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所核列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及解 除機密條件是否適當,應一併核定之。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業務者外,以 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同意: 1.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2.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之必要。
- 一五七、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簽收。 (二)在機關外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切實密封後,以公文交換或掛號函件方 式辦理。 (三)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質,須不能透 視且不易破裂。 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薄棉紙或膠帶 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 (四)體積及數量龐大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 一五八、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與非機密文書之檔案分別保管,歸檔時應以「機密文書專用封 套」(如附件三十一之二)密封後,存放於具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 並經常檢查。 保管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列冊點交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 員。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放置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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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5)府秘二字第0953059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