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壹 文書保密
- 一五四、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各機關處理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他法規辦理。 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辦理。
- 一五五、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 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 損害之事項。 (二) 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 事項。 (三) 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等,指除國家機密外,依法規或契約有 保密義務者。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 高之等級為機密等級。
- 一五六、各機關應就其主管業務,依本要點「第一百五十四點」各法規所 定事項,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分別詳定應保密之具體事項。
- 一五七、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指定專責人員辦理,實施隔離作業,減少處 理人員層級及程序。
- 一五八、本府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如下: (一) 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 (二) 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 必要者。 (三) 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之必要者。但 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四) 調 (檢) 查或處理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 (五) 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 (六) 涉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七)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 (職業) 秘密,有 保密必要者。 (八) 機關人事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 (九) 其他依法規或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
- 一五九、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收發文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收受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應先詳細檢查封口有無異狀後,並 依內封套記載情形完成登錄。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應 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 該人員本人啟封;另啟封人員,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二)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收發處理,以專設收文簿或電子檔登錄為原 則,並加註機密等級。如採混合方式,登錄資料不得顯示機密 內容。 (三)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用印、封發,由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辦理。 (四) 使用電腦設備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於簽入資訊系統所 需之帳號及密碼,應建立安全管理機制,並不得使其暴露於他 人可見之狀態。有關交換所需之簽章加密等相關電子憑證亦需 妥善保存。
- 一六○、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簽辦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 擬辦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於陳核或會辦過程,由承辦人員或各 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持送,必要時得以「密件袋」 (如附件三 十一之一) 封裝方式辦理;如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 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 (二) 各級主管於核判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對所核列之機密等級、 保密期限及解除機密條件是否適當,應一併核定之。 (三)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除辦理該機密 業務者外,以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同意者為限。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得同意: 1.有事實足認有洩密之虞。 2.無知悉、持有、使用或複製之必要。
- 一六一、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 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交各級主管指定人員親自簽收。 (二) 在機關外傳遞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切實密封後,以公文交換 或掛號函件方式辦理。 (三)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對外發文時,應封裝於雙封套內,封套之紙 質,須不能透視且不易破裂。 內封套左上角加蓋機密等級,並加密封,封口及接縫處須加貼 薄棉紙或膠帶並加蓋「密」字戳記;外封套不得標示機密等級 或其他足以顯示內容之註記。 (四) 體積及數量龐大無法以前述方式封裝者,應作適當之掩護措施 。
- 一六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與非機密文書之檔案分別保管,歸檔時應以 「機密文書專用封套」 (如附件三十一之二) 密封後,存放於具 安全防護功能之金屬箱櫃,裝置密鎖並經常檢查。 保管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文書,逐項列冊點交單 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一般公務機密文書經解密後應照普通案件 放置保管。
- 一六三、機密等級之標示位置如下: (一) 橫書活頁文書,於每頁試當位置標示;裝訂成冊時,應於封面 外頁及封底外面上端標示。 (二) 直書單頁或活頁文書、照相底片及所製成之照片,於每張左上 角標示;加裝封面或封套時並於封面或封套左上角標示。 (三) 錄音片 (帶) 、影片 (帶) 或其他電磁紀錄片 (帶) ,於本片 (帶) 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並於播放或放 映開始及終結時,聲明其機密等級。 (四) 地圖、照相圖或圖表,於每張正反面下端標示。 (五) 物品於明顯處或另加卡片標示。但有保管安全之虞者,得另擇 定適當位置標示。 (六) 機密資料含有外國文字,而以外國文字標示機密等級者,須加 註中文譯名標示。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應以下列方式括弧標示於機密 等級之「右」: 1.本件於公布時解密。 2.本件至某年某月某日解密。 3.本件於工作完成或會議終了時解密。 4.附件抽存後解密 (適用於附件已完成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標示 者) 。 5.其他 (其他特別條件或另行檢討後辦理解密) 。
- 一六四、經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文書,屬彙編性質 者,應於文書首頁說明保密要求事項。
- 一六五、凡委託其他公民營機構或個人研究、設計、發展、試驗、採購、 生產、營繕、銷售或保管案件,涉及一般公務機密事項,其文書 處理規定如下: (一) 各機關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凡以契約委託其他公民營 機構或個人製作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要求受託者先行採取 保密措施,並送交委託單位,由權責長官核定機密等級、保密 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並通知受託者。 (二) 凡因委託契約需要,而必須提供受託者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時, 應繕造清冊送交受託者專人執據簽收;並得檢查該一般公務機 密文書之管理與運用情形,以保障不遭轉用或洩漏。 (三) 為使受託者瞭解並配合採取保密措施,委託單位應要求簽訂「 保密契約」或於主契約中規範「保密義務條款」,載明業經標 示為一般公務機密之文書,縱使契約終止或解除,非經解密, 受託者仍應採取保密措施。
- 一六六、會議使用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資料應編號分發,會議結束當場收 回;與會人員如需留用時,應經主席核准並辦理借用簽收。
- 一六七、各機關對於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處理,應指定專人會同檔案、資 訊、通信、政風等業務承辦人員,實施查核。
- 一六八、納入檔案管理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隨時或定期查核,每年至 少須清查檢討一次,其須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即按規定辦 理變更或解密手續。
- 一六九、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由原核定主管核定之 。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機密 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密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 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 一七○、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未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承辦人員依據密件登錄紀錄主動檢查或依其他機關建議,將解 密之案件調出審查,並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 理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十二之一) 或「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 更或註銷建議單」作法舉例見附錄八) ,陳送核定。 (二) 經核定原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後,應填寫「機密文書機密等級 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作法舉例見附錄八) ,陳奉核定後通知 原受文機關。 (三) 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將原案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 之標示以雙線劃記,並於明顯處浮貼「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 或註銷紀錄單」 (格式如附件三十二之二) 。 (四) 建議原發文機關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於獲得書面同意後, 參照 (二) 至 (三) 之程序辦理。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檔案保管單位或人 員於期限屆至或條件成就時,應通知承辦單位依前項第三款規定 辦理。 非機關之來函自訂有機密等級者,經函知來文者後,參照第一項 規定辦理。
- 一七一、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非經解密不得銷毀,解密後,其銷毀方式,依 檔案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製作機密文書所用之草稿、複寫紙、蠟 紙、打字紙、影印紙、底片等材料或磁片、光碟、電腦檔案 (備 份檔案) ,若無保存必要,承辦人員應即銷毀,不得任意丟棄。
- 一七二、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文書處理時,不得隨意散置以防止他人窺視,放置時應背面向 上或放於公文夾內。 (二) 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 櫃內並加鎖,如有攜離辦公處所之必要者,須經單位主管以上 人員同意。 (三) 私人談話資料、日記、通信、擬文、著作或電磁紀錄等,其內 容不得涉及依法規或契約應保密事項。 (四) 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亦 不得交予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之當事人。 (五) 職務上不應知悉或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因職務 而持有無需歸檔之機密文書,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 。無繼續保存之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 毀之。 (六) 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 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七) 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失 或有洩漏、遺失之虞者,應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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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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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