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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4030335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
  • 拾貳 公文查催
  • 一七五、公文時效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制單位查催處理為 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催。 (二)經辦人員得相互查催。 (三)人民對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催。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考、政風、視察單位檢查、蒐集或調卷所需資料,均應予以協助,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
  • 一七六、公文查催事項如下: (一)有關公文處理期限事項。 (二)有關公文處理分層負責事項。 (三)有關市政會議及各局、處、會等重要會議之首長指示案、決議案執行與會辦 協調事項。 (四)重要交辦案件與列管案件。 (五)有關文書作業事項。
  • 一七七、各級人員公文查催程序及處理方法規定如下: (一)機關首長 1.對重要或複雜案件應隨時查詢並提示承辦單位,加速辦理。 2.陳核文件中應注意各處理階段所用之時間,如有積壓情事,應即指示查明 議處。 (二)基層單位主管 1.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於其可使用時間內辦出,以有效預留其他過程的處理 時間。 2.部屬差假,應指定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期限內辦妥 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對申請展期之案件,應注 意其期限;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辦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 (三)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 1.協調解決有關查催作業共同性問題;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經催 辦後仍未辦展期者,應即專案簽報議處。 2.檢討查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得逕行或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 3.每月統計上月各類表報(格式如附件三十四至三十八)提業務會議,並於 每月五日前逕送(傳)本府研考會;各附屬機關另增送(傳)其上級機關 。 4.每月依統計資料,對逾期公文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格式如附件三十 九),並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檢查表(格式如附件四十)。如有積壓情 事者,應將一份送積壓責任人,限五日內申復理由判明責任後,簽報機關 首長核辦。 (四)登記員(登記桌) 1.管制登記本單位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結果。 2.逐日列印各類查催表,陳核各單位主管並辦理查催,對承辦人員逾期案件 未於次日前辦理展期者,應即以催辦單(格式如附件四十一)催辦,並報 請主管及研考單位處理。 (五)承辦人員 1.應把握簽辦期限,力求在可使用時間內辦出。 2.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之責,如查催發生 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單位主管或研考單位反映處理。
  • 一七八、各機關對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公文之成效,應至少每年檢核一次。
  • 一七九、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實施。
  • 一八0、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講習: (一)新設立之機關,對公文查催制度未盡明瞭者。 (二)實施公文查考成績落後者。 (三)公文處理有異常情事或發生特殊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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