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參、考核獎懲
- 九十八、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處理公文之檢核成效,除定期嚴加查考外,研 考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個案調卷分析,檢核與分析結果對文 書流程管理有重大績效,應專案簽報行政獎勵,各級人員若有重 大缺失,應依懲處標準表(如附件三十一)予以懲處。
- 九十九、各機關公文處理,經成效檢核為優良者,相關作業人員應予獎勵 ;成效檢核過差者,應予議處。
- 一百、經定期或不定期公文查考,如有公文處理特優或拒絕接受檢查之情 事,另行專案簽報獎懲。
- 一百零一、公文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前述之獎勵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一百零二、公文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記點。 (二)申誡。 (三)記過。 (四)記大過。 同一年度內累計記點三次,核予申誡一次。
- 一百零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 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 (二)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 (三)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 。
- 一百零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得視個案情節輕重,依「臺北市政府 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重大疏失各級人員懲處標準表」(如附 件三十二)專案簽報議處,議處後如再犯者,應加重懲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 程管理原則不能落實。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 (六)未依規定改分或移文,嚴重影響案件處理時效。 (七)承辦人員無故未將判發之文稿送發文,逾一日。 (八)經核定存查之文件,承辦人員未於二日內完成辦畢登錄 ,以致公文延宕。 (九)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 (十)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展期。 (十一)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 真。 (十二)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 (十三)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 (十四)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責主管 核准擅改紀錄。 (十五)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 通知補正者;申請案件展延一次仍未辦結,經糾正仍 未改善。 (十六)不符專案申請要件而申請專案案件,致公文處理延宕 。 (十七)對業務權責機關(單位)有疑義之案件相互推諉,未 能即時依相關規定釐清權責,致公文處理延宕。 (十八)未依機關所訂分層負責擴大授權或公文流程簡化作業 規定落實辦理,致公文處理延宕。 (十九)公文處理過程因流程處理或系統操作等錯誤,致公文 處理延宕。 (二十)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
- 一百零五、凡依本要點獎懲之人員,除本府核定外,其餘應依獎懲作業規 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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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