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拾參 公文查催
- 一七九、公文時效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及專責管 制單位查催處理為輔,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機關與機關間得相互查催。 (二) 經辦人員得相互查催。 (三) 人民對本身有關之公務文件,得申請查催。但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研考、政風、視察單位檢查、蒐集或調卷所需資料,均應予以協 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 一八○、公文查催事項如下: (一) 有關公文處理期限事項。 (二) 有關公文處理分層負責事項。 (三) 有關市政會議及各局、處、會等重要會議之首長指示案、決議 案執行與會辦協調事項。 (四) 重要交辦案件與列管案件。 (五) 有關文書作業事項。
- 一八一、各級人員公文查催程序及處理方法規定如下: (一) 機關首長 1.對重要或複雜案件應隨時查詢並提示承辦單位,加速辦理。 2.陳核文件中應注意各處理階段所用之時間,如有積壓情事, 應即指示查明議處。 (二) 基層單位主管 1.確實督促屬員之公文於其可使用時間內辦出,以有效預留其 他過程的處理時間。 2.部屬差假,應指定業務代理人並督促其確實負起代理責任, 於期限內辦妥公文。 3.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展期;對申請展期 之案件,應注意其期限;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逾期案件未 辦理展期者,應即妥適處理。 (三) 研考人員或指定人員 1.協調解決有關查催作業共同性問題;對登記員反映承辦人員 逾期案件經催辦後仍未辦展期者,應即專案簽報議處。 2.檢討查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必要時得逕行或會同有關人 員實施抽查。 3.每月統計上月各類表報 (格式如附件三十四至三十八) 提業 務會議,並於每月五日前逕送 (傳) 本府研考會;各附屬機 關另增送 (傳) 其上級機關。 4.每月依統計資料,對逾期公文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 (格 式如附件三十九) ,並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檢查表 (格式 如附件四十) 。如有積壓情事者,應將一份送積壓責任人, 限五日內申復理由判明責任後,簽報機關首長核辦。 (四) 登記員 (登記桌) 1.管制登記本單位案件之處理流程及結果。 2.逐日列印各類查催表,陳核各單位主管並辦理查催,對承辦 人員逾期案件未於次日前辦理展期者,應即以催辦單 (格式 如附件四十一) 催辦,並報請主管及研考單位處理。 (五) 承辦人員 1.應把握簽辦期限,力求在可使用時間內辦出。 2.對經辦案件自簽辦之日起至發文之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之責 ,如查催發生困難情事,應以書面向單位主管或研考單位反 映處理。
- 一八二、各機關對內部單位及所屬機關辦理公文之成效,應至少每年檢核 一次。
- 一八三、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 文處理成效檢核,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實施。
- 一八四、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講習: (一) 新設立之機關,對公文查催制度未盡明瞭者。 (二) 實施公文查考成績落後者。 (三) 公文處理有異常情事或發生特殊事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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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