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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
  • 拾肆 考核獎懲
  • 一八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處理公文之檢核成效,除定期嚴加查考外,應 定期或不定期辦理個案調卷分析,檢核與分析結果對文書流程管 理有重大績效,應專案簽報行政獎勵,若有重大缺失,應依懲處 標準表 (如附件四十二) 予以懲處。
  • 一八六、各機關公文處理,經成效檢核為優良者,相關作業人員應予獎勵 ;成效檢核過差者,應予議處。
  • 一八七、經定期或不定期公文查考,如有公文處理特優或拒絕接受檢查之 情事,另行專案簽報獎懲。
  • 一八八、公文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 嘉獎 (二) 記功 (三) 記大功 前述之獎勵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一八九、公文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 書面糾正,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 申誡 (三) 記過 (四) 記大過
  • 一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 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 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二) 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三) 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 一九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 「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 書流程管理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 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 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 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 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六) 無故未將判發之文稿送發文,逾二日者。 (七) 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者。 (八) 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展期者。 (九) 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十) 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者。 (十一) 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二) 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 改紀錄者。 (十三) 人民或法人團體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 加註明通知補正者;人民申請案件展延一次仍未辦結,經糾 正仍未改善者。 (十四) 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 一九二、凡依本要點獎懲之人員,除本府核定外,其餘應依獎懲作業規定 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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