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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臺北市政府(92)府研三字第09200205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312點
  • 拾伍 考核獎懲
  • 三0三、各機關對所屬人員處理公文之檢核成效,除定期嚴加查考外,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     個案調卷分析,檢核與分析結果對文書流程管理有重大績效,應專案簽報行政獎勵     ,若有重大缺失,應依懲處標準表(如附件八十)予以懲處。
  • 三0四、各機關公文處理,經本府成效檢核為優良之機關,頒給團體獎,首長、副首長、主     任秘書(或職務與主任秘書相當之人員)、研考與文書主管、研考人員、資訊人員     、收發與登記員等,應予獎勵。成效檢核過差之機關及個人,應予議處。
  • 三0五、經本府定期或不定期公文查考,發現公文處理特優或拒絕接受檢查之個人,另行專     案簽報獎懲。
  • 三0六、公文獎勵種類規定如左: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前述之獎勵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 三0七、公文懲處種類,規定如左: (一)書面糾正,並列入年終考績參考。 (二)申誡 (三)記過 (四)記大過
  • 三0八、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        有重大貢獻者。 (二)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三)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 三0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程管理原        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二日者。 (六)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者。 (七)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展期者。 (八)擅將公文交他人閱覽、抄錄影印或未經核准電遞、傳真者。 (九)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者。 (十)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一)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紀錄者。 (十二)人民或法人團體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通知補         正者;人民申請案件展延一次仍未辦結,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十三)違反本要點其他之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 三一0、凡依本要點獎懲之人員,除本府核定外,其餘應依獎懲作業規定程序辦理。
  • 三一一、經本府定期或不定期公文查考,發現公文處理特優或無故積壓或拒絕接受檢查之個     人,另行專案簽報獎懲。
  • 三一二、凡依本要點獎懲之人員,除本府核定外,其餘應依獎懲作業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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