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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43007802號函修正第3、6~11、19~21、25、26、29、30、32~35、44、47~49、54、71、72、83、86、87、90、91、94點條文及附圖一、附件十一、附件十九、附錄一~附錄六;並自即日生效
  • 貳、處理程序
  • 六、文書處理一般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文書作業,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但機關之 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不在此限。 (二)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毀、遺失 。 (三)各機關收發公文,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 (四)文書製作應使用正體字,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如需列印者, 該文書(含附件)禁止使用回收紙。 (五)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副本 、抄本、影印本或譯本。 (六)文書應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應註明時、分;文書中記 載年份,以國曆為準。但外文或譯文,得以西元紀年。 (七)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紙本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並 記明月日時分(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 1018 /1600) 。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以線上簽核處理者,應以電子憑證進 行簽章。 (八)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或駐衛警察依值班相 關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文書之傳遞,應以送文簿(清單)或電子方式簽收為憑。 (十)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得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形,設置公文 交換中心集中交換,以加速紙本公文之傳遞。 (十一)送文簿(清單)及各類簽收清單之保存年限為一年;收發文紀錄 (簿)之保存年限,依「行政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辦理。
  • 七、文書電腦化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中文碼傳送 原則及收發電子公文作業事項等,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 、「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 換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 文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資通安全 管理法與其子法、「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臺 北市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電子 簽章。 (四)機關對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文件行之者, 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 要點」辦理。 (五)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應 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 」、「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臺北市政府公文 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六)機關公文採線上簽核者,應將公文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路作 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並在確 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並依「文書 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七)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隨時檢視公文系統 有無應簽核之公文;請假時,應事先完成公文系統代理人之設定。 (八)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腦化作業,如無法正常運作時,應依本府公文 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期間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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