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處理程序
- 六、文書處理一般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文書作業,應按照同一程序集中於文書單位處理。但機 關之組織單位不在同一處所及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不在此 限。 (二)文書處理,應隨到隨辦、隨辦隨送,不得拖延、積壓、損毀、 遺失。 (三)各機關收發公文,應採用收發文同號方式。 (四)文書製作應使用正體字,採用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如需列印 者,該文書(含附件)禁止使用回收紙。 (五)文書除稿本外,必要時得視其性質及適用範圍,區分為正本、 副本、抄本、影印本或譯本。 (六)文書應記載年、月、日,配合流程管理,應註明時、分;文書 中記載年份,一律以國曆為準。但外文或譯文,得以西元紀年 。 (七)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紙本文面適當位置蓋職名章 ,並記明月日時分(例如十月十八日十六時,得縮寫為1018/1 600 )。但機關首長得以簽名代之。以線上簽核處理者,應以 電子憑證進行簽章。 (八)各機關辦公時間外之公文收受,應由值日人員或駐衛警察依值 班相關規定辦理。 (九)各機關文書之傳遞,應以送文簿(清單)或電子方式簽收為憑 。 (十)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得視業務繁簡及辦公室分布情形,設置 公文交換中心,定時集中交換,以加速紙本公文之傳遞。 (十一)送文簿(清單)及各類簽收清單之保存年限為一年;收發文 紀錄(簿)之保存年限為十五年。
- 七、文書電腦化作業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機關公文以電子交換行之者,其交換機制、電子認證、中文碼 傳送原則及收發電子公文作業事項等,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 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臺北市政 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及「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 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二)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處理者,其資訊安全管理措施,應依資通 安全管理法及相關子法、「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 規範」、「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臺北市 政府資通安全管理規定」等規定辦理。 (三)機關公文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得不蓋用印信或章戳。但應附加 電子簽章。 (四)機關對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之文書,以電子文件行之 者,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及「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 交換作業要點」辦理。 (五)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於參加本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時 ,應依機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辦法、「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 作業規範」、「公文電子交換系統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臺 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六)機關公文採線上簽核者,應將公文處理以電子方式在安全之網 路作業環境下,採用電子認證、權限控管或其他安全管制措施 ,並在確保電子文件之可認證性下,進行線上傳遞、簽核工作 ,並依「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辦理。 (七)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內,隨時檢視公文 系統有無應簽核之公文;請假時,應事先完成公文系統代理人 之設定。 (八)各機關之文書處理電腦化作業,如無法正常運作時,應依本府 公文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期間標準作業流程辦理(如附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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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